先附上小燈泡案更一審判決書字號,有興趣的可以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看全文
字號:台灣高等法院107年上重更1字第6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首先就我在留言串裡看到的來回應一下:
1.小燈泡案無期徒刑定讞的的主因並不是因為被告適用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致不得辨識違法,而是法院藉由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認為被告吃藥可以穩定病情且有教化可能(呵呵其實我覺得就算吃藥可以穩定病情跟教化又如何,從發生到判決定讞,他都沒有悔意,只有為了減刑而道歉我很無言啦)
其實並沒有每一件主張精神障礙的殺人犯都能免死。
就以最近執行的翁仁賢殺人案為例
被告在審理時有送精神鑑定
被告的選任辯護人也主張
被告具有 刑法第19條 :精神障礙致不得辨識違法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的適用
精神鑑定結果是被告犯案當下有意識,可以知道這是違法的
而法院最後也採信精神鑑定報告,認為被告具行為與責任能力,手段兇殘泯滅人性
從一審二審三審都判死刑。
因此,並非每一件主張精神疾病的犯罪加害人都能免死。
還有其實兩公約沒有說殺人的精神疾病患者不能判死刑
公政公約第6條第2款: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所以請不要再汙名化罹患精神疾病的人了。
當吳宗憲說憂鬱症患者不知足時,很多的人出來譴責。
但當重大殺人案發生或判決出爐時,很多的人卻又出來說得精神疾病就能免死。
並非所有精神疾病者都是殺人犯。
再來回到作者文章的部分
被告有人權,死亡的被害者沒有嗎?
有,被害者當然有,也絕對有。
就我的看法而言,被告的人權是指
1.確保被告在偵審階段均無受到違法訊問
2.檢辯雙方地位平等
3.證據調查完備
僅此而已。
犯錯的人該為自己行為負責。
接下來,我希望能提一個問題讓大家思考。
從小到大,我們被灌輸了做錯事情的人就是壞人的價值觀。
但今天,有一個做錯事的人入監執行,他是一個病人,案發當時無法辨別違法。
究竟國家該以罪犯的角度對待他,還是要病人的角度治療他?
套用一句與惡的話 好人與壞人該如何定義?
綜合以上觀點,殺人者要不要處死刑,應該分成兩個層次,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我絕對贊成。
但如果有適用於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致不得辨識違法的犯罪加害者,是不是以送精神療養院,由醫療專業人員治療並定期追蹤取代無期徒刑會比較好。畢竟刑罰目的是教化及使犯罪加害人重返社會。
如果你有不同的想法,可以在底下留言,但請理性討論,不要涉及任何攻擊字眼。
謝謝大家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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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對 我文章中的人權不是指被告喔 我是解釋廢死聯盟關注的焦點大多是人權問題的冤案 這點我沒處理好 抱歉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每次發生殺人案都會有很多人砲轟恐龍法官 #法官只是依法審判 因為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所以死刑 無期 10年以上只是法官的選擇 如果你認為殺人就是唯一死刑 #請向選區立委反映提案修法 。
B3 真的謝謝你的補充文章 我那篇底下留言有點民粹(´;ω;`) 都不知道怎麼回(跑來這裡取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