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貴板發文了!
大家好,我是快要把學測範圍讀完的阿新(大概吧?差一本地理和一本歷史,但我沒有打算複習太多歷史啦)最近迷上看劇透式的電影介紹,然後我看到了一部韓劇「當你沉睡時」裡面的一集提到法律的「死亡認定」讓我感到非常的有興趣,所以就請問了幾位有這方面專業的朋友一些問題而有了這篇文章。
廢話好多ㄛ
---------------林北鄭文獻------------
①劇中的矛盾
裡面提到了一個點,醫檢報告:男配角是辯論律師,他幫一個殺人犯辯論。死者的醫檢報告指出他確認死亡,不過他的死亡是「腦死」而第二次死亡的時候則是因為醫方要進行器官捐贈手術,因此減斷血管而宣布「心肺功能停止」,但是法律學上認定的死亡是「心肺功能停止」因此他認定兇手是醫師,而不是加害人。
最後辯論方敗訴,因為法官認定了這個死亡是加害人主要導致的,如果沒有這個事件的話,醫方也不會進行器捐手術,所以認定腦死即主因,但這也顯現了韓國法律學上的漏洞,我也去查了韓國方的學說,發現他們出現對於死亡的定義為「心肺功能停止」是後期的事了,也不能依靠判例和學說來辦,因為刑法的從輕原則,就算請大法官釋憲也無法制定死者,所以我研究了一下臺灣法律學在這塊的處理後進行書寫。
②有關於法律上認定的死亡學說及優缺點
通常分為這幾種:
⑴ 呼吸停止說:認為呼吸的永久性質產生不可逆的停止時,即為死亡(上列討論的腦死)。
【優點:器官捐贈時,可以儘速完成工作
缺點:各理論都不同,以腦幹死的爭論最為嚴重,腦幹是反射中樞之一,腦幹死只會造成呼吸停止,但是仍然可以靠儀器維持生命跡象,如果以此判斷死亡,容易造成二次死亡(搭配第二點參考)。】
⑵ 脈搏終止說:以心臟作為生命幫浦產生永久性不可逆的停止時,即為死亡。
【優點:確認中樞已經失去跡象,幾分鐘後則會開始壞死,較為客觀。
缺點:細胞壞死的過程中,人還是有知覺反應,例如聽力的消損期為八小時,以此宣判死亡較為不人道。】
⑶心肺功能喪失說:以心跳與呼吸停止(綜合以上兩點)為死亡判定標準。
【優點:較為客觀判定
缺點:花費時間過多,器官容易受損而無法進行器捐。】
⑷綜合判斷說(三徵候說):以心臟鼓動與誘發性的呼吸(簡單來說就是腦幹促發的)永久的不可逆的停止,以及瞳孔放大為綜合的判斷,即死亡。
⑸擇一特徵說:認為呼吸停止、脈搏停止或瞳孔放大等三徵候,只要其中之一出現不可逆的停止時,即為死亡。(綜合討論前列點項)
⑹生活能力終止說:認為生活能力終止時,即為死亡。
【缺點:無明確性】
③臺灣目前法律對於醫檢死亡的定義:
可以說,其實臺灣在這塊處理的比他國還要謹慎,考慮到的點項也真的很多很充足。臺灣採用的是上述的⑸學說為基礎定義死亡
⑴心肺功能喪失:大部分的情況都是以心肺功能喪失為主要的討論依據,討論到的點是由於考慮到患者的意識仍然存在,僅是因為強心針或是儀器來維持他的生命中樞持續活動的情況下做出的客觀判定,因此用時間較晚的心肺功能喪失作為最主要的意義,也考慮到了人性尊嚴。
⑵腦死:極少部份是以腦死作為最主要的依據,以器官捐贈為最大宗,因為考慮到器官捐贈的特性:死亡原因單一,並且器官捐贈的時間流動性,所以做出的判斷。白話來說就是因為醫生必須和時間賽跑,所以他們只能用最快的方式判定死亡,因為不管他們有沒有判定死亡,就算用儀器或是藥劑維持他的生命跡象,到最後他還是會死亡,所以法律學上是以腦幹死亡作為死亡的判定,也就是說:儘管醫生不是出於必要動機,只要他是器捐者,並且已經被判定為腦死,而動手術使病患失去心肺功能也是屬於業務正當行為,無刑法該當性原則。
小結:這部劇如果是在臺灣播的話,大概會被醫師公會ㄉㄧㄤ到爆炸。
沒,我是說,臺灣對於死亡的定義是相對他國來得嚴謹的,並且考慮到了人性尊嚴,儘管器捐者的判定看來是沒有尊重到人性尊嚴,但也是因為時間的流逝性而產生的結果論,也算是很正當的理由。
好啦,今天的小品文就到這邊結束,繼續來看我的地理,大家掰掰O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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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在我的眼裡 此篇文章 「*¢$&€¥#@&¿¢÷¡°€???????」 我好像一句都看不懂 也許我不是地球人
B1 B4 原則上都是以失去心肺功能為主要的喔,這在判例和法規都有提到,我的文中補充的那些死亡是學說,各國採取認定死亡的方法都不同。 B2 不會的,這真的比我在自科板上的文還要好理解,主要是一些法律學上的用詞會比較怪?多看就懂了 B3 我記得小時候就叫爸媽幫我簽了器捐,那時候只是覺得很有趣 哈哈哈,不過後來也覺得能幫到人的話也算是好事
匿名
看完你的文章後 想要好好補充法律的基本常識了O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