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日板內交換個資日益嚴重,故修正部分板規,更動如下:
原第參章第五條以及第六條針對第貳章第十一條交換個資罰則,採刪除文章(留言)處分。
原條文以下:
(5)具有違反貳-11嫌疑之文章,經提
醒一小時未修正者
(6)具有違反貳-11嫌疑之留言者。
現在將該條移至水桶罰則部分
第參章 罰則
3.水桶
(3)具有違反貳-11嫌疑之文章,經提
醒一小時未修正者,處以水桶15日起。
(4)具有違反貳-11嫌疑之留言者,處以水桶15日起。
提醒:在留言內要求、提出、暗示「站內信」等具有交換個資行為疑慮者,一律以參-3-4論處。
板規修正後經本文章公告後起實施,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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