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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國會改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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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連結: https://ynews.page.link/t1n2p 引用原文: 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 更新時間: 2024年5月28日 週二 下午6:12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引發朝野激烈攻防,其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歷經三周的院會馬拉松式審查,28日下午5時許完成三讀通過。其中關鍵條文包括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人事同意權,新增調查權、聽證權等,Yahoo奇摩整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重點一次看。 【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第15條總統國情報告相關條文,針對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除要常態化進行,對於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的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此外,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立委的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5日。 【藐視國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藐視國會」相關條文三讀修正通過,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現行條文規範,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當被質詢人違規,主席得予制止。此外,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三讀條文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立法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人事同意權】 國會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第29條、第29-1條、第30條、第30-1條修法,立法院依憲法、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而且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而條文也規範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調查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章節名,改為「調查權之行使 」,並通過第45條、第46條、第46-1條、第46-2條、第47條、第48條新增與修法。 立法院擁有成立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之權利;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三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聽證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第59條之1至9則為規範聽證會舉行細項。三讀條文新增聽證權的行使規範,也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規範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的義務。 條文也規定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 笑死 看今天總統府的發言 完全就是 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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