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板看板管理規則》
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草案
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調手寫板(下簡稱本板)成立目的,建立良好手寫環境,維護本板秩序,鼓勵優質文章及練字風氣,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依《Meteor使用者條款》第七條與《Meteor 板主規定與選舉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規則僅適用於手寫板內之行為。
第四條 稱手寫及手寫作品者,謂以各種可供書寫之工具書寫可供辨識或閱讀之文字於各種實體或電子媒材,且未經過再製者。
稱作業樓者,謂依各作業樓規則規定所發布之文章。
稱手寫帳號者,謂該帳號之永久或暫時之文章僅包含手寫、手寫之工具及手寫之相關內容;該帳號之名稱或簡介內亦不得含有姓名、地址或任何可供辨識現實身分之內容。
第五條 處罰分為二種:
一 刪除。
二 水桶。
前項處罰得單獨或合併執行。
同時違反一項以上規定,水桶日期得累計,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六條 板主應於做出處分後二小時內公告被處分人、原由及處分。
〈第二章 發文及留言〉
第七條 發文之分類為以下七種:
一 #分享:
(一) 發布個人手寫作品及經再製之作品者,得使用之。
(二) 使用此分類發文,內容應達一百字以上且不得少於五行。
(三) 使用此分類發文,應詳細描述該手寫作品。
(四) 使用此分類發文,應附一張手寫作品之平拍照片,不得有雜物或裝飾物,文字之筆畫應清楚可辨;作品經再製者,亦同。
二 #練字:
(一) 請教或討論如文字之筆畫、結構、風格、寫法及其衍伸等者,或手寫相關用具,如紙張、筆墨及其他工具等者,或其他與練字相關者,應使用之。
(二) 使用此分類發文,內容應詳細敘述欲請教或討論之部分。
三 #教學:解說如文字之筆畫、結構、風格、寫法及其衍伸等者,或手寫相關用具,如紙張、筆墨及其他工具等者,或其他與寫字相關者,應使用之。
四 #用具:發表開箱文或鑑賞手寫相關用具者,得使用之。
五 #作業:依各作業樓規則規定之。
六 #討論:提出本規則之訂修案、活動企劃案或其他欲與板眾討論有關本板之公共議題者,應使用之。
七 #其他:發表其他未包含於上述分類之文章者得使用之。
未依前項規定分類發文或無分類發文,自板主留言提醒起算一小時內未改善完成者,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
若文章性質符合多種分類敘述,應依比重選擇分類或分成多篇文章。
Meteor官方另有規定及板主視情況需要而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文章之標題應具體及符合內容,並得於標題後方以#加注補充,以三個為限。
標題內容違反前項所述或無標題,自板主留言提醒起算一小時內未改善完成者,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
第九條 發文內容不達三十字或三行,自板主留言提醒起算一小時內未改善完成者,板主得逕行刪除該文章,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規定再犯者,處水桶七日。
字數之計算,不含標點符號,英文以一個單字為一字計算。
第十條 發布無關手寫之文章者,板主得逕行刪除該文章。
第十一條 相同文章不得同時發表於本板及其他看板,自板主留言協調起算三小時內未改善完成者,板主得逕行刪除該文章。
第十二條 盜用他人作品謊稱為原作者,處水桶一百八十日。
板主得逕行刪除涉前項所述之內容。
〈第三章 看板秩序〉
第十三條 一日內發布三篇以上無意義或相似之文章,或於同篇文章內留言三則以上無意義或相似之文字及符號者視為洗板。
洗板者,處水桶三日;再犯者,處水桶三十日。
第十四條 製造及參與紛爭者,得處水桶三日;再犯者處水桶七日。
板主得逕行刪除涉前項所述之內容。
第十五條 發文攻擊特定用戶者,處水桶十五日;再犯者處水桶三十日。
板主得逕行刪除涉前項所述之文章。
第十六條 於他人文章留言攻擊特定用戶者,處水桶七日;再犯者處水桶十五日。
板主得逕行刪除涉前項所述之內容。
第十七條 誹謗、公然侮辱或發表歧視之文字者,處水桶九十日;再犯者處水桶一百八十日。
板主得逕行刪除涉前項所述之內容。
〈第四章 個人資料〉
第十八條 欲散佈個人擁有之其他社群帳號者,應以站內信檢同帳號網址及其詳細資訊向板主申請認證為手寫帳號,認證通過後始得為之。
帳號經認證後,若更改帳號性質應主動報請板主重新或撤銷認證。
第十九條 通過認證之手寫帳號,除由板主統一登載於置頂貼文外,得置入發文最底部或手寫作品落款,但不得於文章內容廣告手寫帳號,亦不得於任何留言內提及手寫帳號;置於手寫作品落款時,字體大小不得大於該作品之字體大小。
違反前項所述者,板主得取消其所有帳號之認證資格,並不得再提出認證申請。
第二十條 違反以下任一規定者,視為洩漏個人資料:
一 手寫帳號性質更改後未主動報請板主重新或撤銷認證。
二 散佈未通過認證之個人擁有之其他社群帳號。
三 於文章或留言內提及可供辨識個人真實身分之資料。
四 圖片或影片內含有可供辨識個人真實身分及臉部或半身以上清楚輪廓。經遮蔽處理或因創作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發文或留言意圖洩漏或意圖使人洩漏個人資料者,處水桶七日;再犯者處水桶十五日。
板主得逕行刪除涉前項所述之內容。
第二十二條 發文或留言洩漏個人資料者,處水桶十五日;再犯者處水桶三十日。
教唆者,亦同。
板主得逕行刪除涉前二項所述之內容。
第二十三條 發文或留言要求他人之站內信以洩漏個人資料者,處水桶十五日;再犯者處水桶三十日。
應他人要求而以站內信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亦同。
板主得逕行刪除涉前二項所述之內容。
〈第五章 權利救濟〉
第二十四條 被處分人若不服處分結果,得依板務申訴板之規定逕行提出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任何人皆可以提出本規則之訂修案。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之增訂及修正步驟:
一 提案人應依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分類發布文章;增訂應載明欲增訂之內容並詳細敘述理由,修正應載明原條文及欲修正之內容並詳細敘述理由。
二 一日內須有三人以上留言附議。
三 板主確認各項資料載明後即開放討論。討論期間為自開放討論起算後五日。
四 板主應於討論結束後一日內彙整討論結果並開放投票,投票方式由板主視情況而定。
五 投票期間為自開放投票日起算五天。
六 板主應於投票結束後一日內公告投票結果。若提案投票通過,板主應在公告結果同時將增訂或修改之內容送交官方審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隔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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