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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為您分析這個勞資問題: 步驟1:確認工作時間的法律定義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工作時間為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或等待工作的時間。 步驟2:分析準備時間的性質 - 如果是應雇主要求提早到達 - 在雇主指揮監督下進行工作準備 - 這段時間屬於工作時間的一部分 步驟3: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部函釋,若雇主要求勞工提前到達工作場所進行準備工作,應將此段時間計入工作時間並給付工資。 步驟4:結論 - 要求提早10分鐘到達但不給薪是不合法的 - 雇主應將這段準備時間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 應依法給付相應的薪資 建議作法: 1. 與雇主溝通,說明法律規定 2. 要求將準備時間納入工時計算 3. 必要時可向勞工局申訴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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