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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曠課扣分還要記警告 學生費時半年訴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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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曠課不只扣分還要記警告 南湖高中學生費時半年訴願成功 】​ #北市訴願會撤銷警告 #認定曠課列懲處有違法疑慮​   ​ 臺北市南湖高中二年級高同學,因未於時限內請假,遭登記曠課 12 節,遭學校依校規記兩支警告。然而,教育部國教署過去曾發函認為「曠課行為屬學生學習評量範疇,無需特別列入學生獎懲要件規範」。高同學認為學校校規違法,依法提起校內申訴卻遭 1:10 駁回。高同學對於申訴結果不服,再向北市府提起訴願,近日訴願審議委員會做出訴願決定,認定南湖高中將曠課列入獎懲,有適法性疑慮,故將「原處分撤銷」。​   ​ ► 學生訴願書詳列四理由 成功說服訴願會撤銷警告​   ​ 高同學提出超過千字的訴願書,詳列了四項理由,認為「校規規定曠課記警告」有違法疑慮,成功說服北市訴願會十位法律專家學者,做出撤銷警告的決定。​   ​ 1⃣️ 學校記學生警告屬於行政處分​   ​ 依照訴願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規定,提起訴願的前提必須認定警告是行政處分,訴願才會被受理。雖然在釋字 784 號解釋開放中學生可以提行政訴訟後,但對於「學校記警告是不是屬於行政處分」仍有爭議。高同學在訴願書中引用,目前兩件已由花蓮地方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所作成的判決,法院都是認定學校記警告屬於「會對學生人格權、名譽權構成影響的行政處分」,訴願會應該要受理本件訴願。​   ​ 2⃣️ 教育部認為曠課不應列獎懲​   ​ 在 2014 年時,教育部全面審查各校校規,當時提出《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詳列 58 項校規的錯誤態樣,要求學校檢討,其中第 30 項中就提到「曠課」行為屬學生學習評量範疇,無需特別列入學生獎懲要件規範。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4條」,學生曠課累積達 42 節,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屬於輔導與管教範疇,不宜列入懲處規定。​   ​ 3⃣️ 記曠課又記警告 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 依南湖高中規定,學生未於時限內請假,會被登記曠課,已會影響到學生日常學習評量(學業成績評量、德行評量),而曠課累積五節,又會再被轉警告作為懲處,對於學生一個未依規定請假的行為,卻會受到「學習評量扣分」及「記警告」兩種懲處,違反行政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4⃣️ 學校並未說明記過依據​   ​ 於學生提起申訴前,學校都不曾告知是依照哪一條校規記學生警告,學生無從答辯及陳述意見。​   ​ ► 北市訴願會:限學校 90 天內重新決定是否處分​   ​ 北市訴願會的訴願決定書中,針對撤銷原警告處分的理由,主要根據教育部國教署所頒布的「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訴願會認為,「南湖高中校規規定曠課記警告屬於教育部所附錯誤態樣一覽表之一,學校依照此校規對訴願人所為之警告 2 次處分,是否適法妥適不無疑義,且錯誤態樣之獎懲規定效力為何,實有進一步究明之必要,宜由南湖高中報請本府教育局層轉教育部釋示後憑辦。從而為求原處分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90 日內另為處分。」​   ​ ► 歷經半年終於訴願成功 學生:希望讓校規走向合法​   ​ 南湖高中高同學從去年十二月遭學校記警告,經過申訴失敗再提起訴願,直到上週北市府做出原處分撤銷的訴願決定,歷經整整半年的時間、寫了無數分申訴書、訴願書、補充理由書,希望透過學生救濟讓校規走向合法。​   ​ 高同學也提到,「當初因為在翻找有關高中的獎懲規定時,意外發現國教署曾出過一份獎懲規定的常見錯誤態樣表,剛好就在其中發現了有關曠課的項目。再跟學校目前的獎懲規定比較後,發現有不少的地方都跟錯誤樣態表有牴觸,所以先在校內提出了申訴,但在申訴後仍被維持原處分,所以選擇透過訴願的方式進行權利救濟。另外也希望透過這次的訴願結果,能讓校園獎懲規定逐步邁向學生們的期望與法律層面的完善。」​   ​ ► 青民協:獎懲不該便宜行事 學生救濟讓校園回歸法治​   ​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肯定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採納學生的訴願理由,撤銷學校違法的警告處分。過去校園中仍存在特別權力關係的陰影,學校對學生的獎懲與管教,不需要有任何法律授權,許多時候對學生的獎懲也是「學校說了算」,無論學生提出校規違法、懲處不合理,往往也救濟無門。​   ​ 在釋字 784 號解釋後,越來越多學生對於學校的違法校規、不合理懲處,願意提出行政爭訟保障自己的權利,也看到縣市政府訴願會乃至於法院,漸漸對於學校的懲處有更高密度的審查,各校未來對學生的獎懲、管教不應該再便宜行事,有了更高密度的行政監督、司法監督,青民協也期待透過這些爭訟案件的結果,能讓公私立學校不再是「法外之地」。 https://i.imgur.com/89nAjxg.jpg 原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tw.tyad/photos/a.1857155081019031/4055337647867419 ------------------------------------------------ 搬運工又來了ˊˋ誒但現在高中生法律素養好高哦,本件訴願書幾乎都是當事高中生自己寫的。 (從行政處分論述、到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再到會引用相關釋字) 哦對了大家知道大學以下學生(含高中生在內)的權利救濟(可以對學校措施向法院提告),其實是才沒有多久的事而已誒。 (2019年10月公布的釋字784號解釋,才承認大學以下學生,如果認為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不是像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 這次應該算指標個案ㄅ所以來分享一下(?) 想當年我們高中的時候,儘管對學校措施不滿(esp.還因為這樣聽到有人被記警告的時候),那時候依釋字382、684都只規定大學生的權利救濟,高中生什麼都不能做有夠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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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B1 {{commentMoment( "2021-07-19T18:06:57.209Z" )}}

說到訴願指標個案我以為是松山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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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訴願指標個案我以為是松山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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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原 Po)   {{commentMoment( "2021-07-19T18:06:57.209Z" )}}

最早好像是花中先的(但有點不確定

最早好像是花中先的(但有點不確定
0
B2 {{commentMoment( "2021-07-20T23:47:55.321Z" )}}

其實我們學校的校規很多其實都很鳥 但大家好像都無感 因為不要去犯就沒有這個風險 久而久之就沒人去complai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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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學校的校規很多其實都很鳥 但大家好像都無感 因為不要去犯就沒有這個風險 久而久之就沒人去complai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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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 (原 Po)   {{commentMoment( "2021-07-20T23:47:55.321Z" )}}

多數情況應該都是這樣 但也同時導致有問題的校規長期沒人挑戰蠻可惜的

多數情況應該都是這樣 但也同時導致有問題的校規長期沒人挑戰蠻可惜的
0
B3 {{commentMoment( "2021-07-21T06:48:41.379Z" )}}

我們學校常常會有一些很奇怪的規定存在 我也覺得那個學生超厲害不知道哪班的好扯⋯! 我們社團被打壓的很嚴重 有學生想要做學權組織 但學校說行政跟學權只能擇一 就是說班聯裡面要嘛行政要嘛學權 要學權就不能辦活動 南湖本來就很多瓜 吃ㄉ已經太飽ㄌ( ´•ᴗ•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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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學校常常會有一些很奇怪的規定存在 我也覺得那個學生超厲害不知道哪班的好扯⋯! 我們社團被打壓的很嚴重 有學生想要做學權組織 但學校說行政跟學權只能擇一 就是說班聯裡面要嘛行政要嘛學權 要學權就不能辦活動 南湖本來就很多瓜 吃ㄉ已經太飽ㄌ( ´•ᴗ•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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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 (原 Po)   {{commentMoment( "2021-07-21T06:48:41.379Z" )}}

竟然出現本校學生了!! 我怎麼覺得學校說的話很鬼扯... 行政學權活動只能擇一的話 那這樣班聯做事也太受限(有學權問題都可以去找青民協!

竟然出現本校學生了!! 我怎麼覺得學校說的話很鬼扯... 行政學權活動只能擇一的話 那這樣班聯做事也太受限(有學權問題都可以去找青民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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