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評價:這種人(有頭髮的韓國瑜)如果跑去高雄三民區選議員還能選上就真的好笑了
桃園市前議員王浩宇曾爆料時代力量黨工林效先持毒案,一再指述王持毒,已經被法院判應賠林40萬元;後來該案林效先獲檢方不起訴,王卻又在臉書繼續稱「確實有這件事」、「確實發現大量毒品」等,法院認為王身為公眾人物,卻發表不實言論讓民眾誤導,這次再判他應賠林15萬元,可上訴。
在去年王浩宇已被判決賠償40萬後,王浩宇又多度於臉書發表「後來也證實有這件事,就只是證據不足不起訴而已。但確實有這件事。」、「我說的從頭到尾都是事實。」、「確實也有發現毒郵票等大量毒品,證明我說的話早有所本。」
以及「刑案發生的經過,包含查獲多少毒品等等,我手邊有當初的判決書,都跟我當初所述完全一致。」、「警方確實有找到二級毒品,但最後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此刑事案件是真實存在、真的有找到毒品、也真的在他的租屋處。」
林認為,王斷章取義張貼該不起訴處書「移送意旨」的部分,還曲解為檢察官調查後的認定結果,造成視聽大眾誤解仍評價他是吸毒、販毒者,侵害他的之名譽,造成他精神上受有痛苦,對王求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王浩宇抗辯稱,他的言論都沒指名道姓,一般人無從知悉所指涉何人,沒有貶損林的社會評價。且他是針對時力政黨處理毒品案件的態度表示個人見解、立場,屬於主觀價值判斷,且林效先屬公眾人物,自己對可受公評事件發表意見,沒用偏激不堪言詞,應是善意評論,主張駁回。
桃園地院審酌,王浩宇PO文雖有摻雜個人評論,但其餘內容仍明顯涉及事實的陳述,並非單純意見表達,另根據台北地檢不起訴認定,林住家沒查獲毒品,但王既已知情,仍發表該言論,屬於發表不符事實的言論。
另外,王在臉書評論的基礎都是刑事案件為前提,參雜事實陳述、意見表達,自不能因部分言論內容屬意見表達,即可謂有關事實陳述部分亦無真偽可言,且王已知發表言論不實,仍要發表,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也認為,王浩宇身為公眾人物,言論收高度關注,卻將林的不起訴書僅張貼警方移送部分,容易讓民眾誤解,已經損害林的名譽,這次判王應賠償林15萬元。
來源: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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