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來自蘋果日報:14歲女學生社群網站罵髒話 美最高法院認屬言論自由
美國一名少女因在社群網站PO髒話訊息而被學校懲處,案件鬧上法院,由於涉及網路時代的言論自由,備受矚目。最高法院今天裁定,少女的行為受言論自由規範保障。美聯社指出,這是學生言論自由的勝利。
2017年,賓州馬哈諾伊鎮(Mahanoy)中學學生李威(Brandi Levy),在校外於社群媒體Snapchat上傳比中指照片和一連串髒話的訊息,被學校懲罰1年不得參加啦啦隊活動。當時她14歲。她在訊息中寫著:「去你的學校去你的壘球去你的啦啦隊去你的一切。」
李威被懲處後,她的父母依據美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提出質疑。法院裁定,以李威一案來說,學校不能管控學生在校外的言論。
美國民權聯盟(ACLU)代表李威出庭,李威向ACLU表示,「我參加啦啦隊校隊選拔,但沒入選,我很不高興」。
根據法新社,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除了1人之外,其餘均認為李威的學校沒有理由因她在校外於Snapchat發送的訊息而懲處她。
路透提到,唯一持不同意見的保守派大法官湯瑪斯(Clarence Thomas)則認為,學校「向來都可以在這類情況下訓導學生」。
不過,最高法院的裁定也強調,學校可因學生在校外的某些言論施以懲罰,例如騷擾或威脅,這在社群媒體盛行的時代有著重要的微妙含義。此案攸關美國約5千萬名公立學校學生在網路和社群媒體時代的言論自由權利。許多學校和教育工作者認為,霸凌、威脅、欺瞞和騷擾頻頻在網路世界發生,他們制止這些行為的權限不應僅限於校內。
法院表示:「在此案中,學校教導禮儀的重要性不足以凌駕(李威的)自由言論利益。」裁定還提到,公立學校是「民主的搖籃」,必須鼓勵意見交流,甚至包括「不受歡迎」的意見。
1969年,美國最高法院允許學生戴上象徵反越戰的黑臂章,但同時表明,引起混亂的言論仍會受懲。而在李威一案,法院認為,並無證據顯示學校活動「嚴重混亂」到足以限制言論的地步。
李威認同最高法院的裁定,她說,學校做得太過份了。她在聲明中表示:「我那時很沮喪,我當時才14歲,我只是用和現在年輕人一樣的方式來表達不滿。」(中央社)
https://tw.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20210624/IY6ZGBN4PRFNFBBZXKAB6AUMPI/
所以當然羨慕在國外嗆人嗆到爽不需像在我們島國一樣還要被玻璃心渣渣吉,真XX爽😊⋯⋯希望以後用髒話嗆在野黨等我們不爽的渣渣也不會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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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在台灣你也可以罵去你的吧? 畢竟會判罰的主要原因是有污辱性 但去你的沒什麼侮辱性
匿名
如果在美國這種案例發生在台灣絕對會賠到脫褲,所以才羨慕美國的人權法治呀⋯⋯懂?去你的台灣惡法門神
匿名
動不動喊告的不是執政黨嗎 https://www.google.com/amp/s/today.line.me/tw/v2/amp/article/GVNWN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