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也不匿名了
兩造價值觀不同而已 講話沒必要這麼酸吧
星版那留言我都足以告你毀謗了
有心搞你的話 絕對能讓你付出代價
截圖就可當證據 還有電磁紀錄
且通保法§11-1還能給裁量者去裁判
來函要註冊資料及IP照樣能找到人
這種匿名酸民的文化本來就不應該存在
還請各位嘴巴放乾淨點 多花點時間充實自己吧
還是這些匿名的酸民覺得人生留下個小汙點也無所謂
別被移送少年法庭才在那後悔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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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我不是 B4 啦 但還是補充一下 打官司的成本其實沒很高喔 就去派出所報案、做個筆錄、那三聯單 就可以回家等傳票了 拿到傳票後 先去地檢署開偵查庭 (和檢察官說明當時發生了什麼,讓檢察官了解案情,但台灣的檢察官真不知道是在兇幾點的) 接著就是等起訴書/不起訴書了 (上面會寫雙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址等 如果起訴的話 就是到法院開庭了 但這種案件通常會勸你和解 如果對方願意和解,你才有機會拿到錢 但如果不和解,你什麼都拿不到 但對方就要接受刑事處分 (最重判到拘役而已,但通常都能易科罰金,但不可能會有前科) 而刑事訴訟,一審是不用付裁判費的 這種簡單的案件,通常也不會請律師 所以打官司並沒有很貴
通保法不是要3年以上才能調IP? 等你要告的時候他們也都忘了吧XD 付出代價也賠個小錢了事 更不會留下紀錄= = 萬一你告輸了才會留下紀錄喔
B11 因為網路妨害名譽是小事件阿 一年幾萬件玻璃心的出來告 之前法扶還誰公佈資料說平均立案的才 1 2成而已 阿浪費這麼多資源是你妳會口氣好?
B15 對於很兇的部分 我並不是針對於妨礙名譽的部分 而是指絕大部分的檢察官皆是如此 無論是什麼案件 無論你是原告本來是被告 網路上罵人的確是小事件 就跟闖紅燈一樣 但並不能因為這件事只是小事 就覺得這沒什麼吧 而無法立案的原因是因為 網路上的虛擬身份與現實中的連結問題 (你網路上的身份無法讓人聯想到你的真實身份) 因為無法證明被告的行為 造成被害人的名譽受損 因此得到了不起訴的結果 而司法的目的在於實現正義 並不是什麼浪費資源的行為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