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ap.article_top.title}}
{{adMap.article_top.cta}}

[徵文]長榮罷工被「共匪」操弄 《自由》總編上沃草辯解
時事板 {{ articleMoment(createdAt) }}

http://i.imgur.com/DNgFkBK.jpg 《自由時報》總編輯鄒景雯31日針對「勞方罷工」撰寫一篇特稿,直指空服員罷工爭取權益是「惡例」,並指近日多起的罷工行動,都與「中國共產黨」的運作模式相似;此說法引來網友一片撻伐,網媒《沃草》甚至舉出戒嚴時期因糾眾要求提高工資被判為匪諜的案例,沒想到鄒景雯1日親上《沃草》臉書留言,與網友激辯。 http://i.imgur.com/V8JQTMR.jpg http://i.imgur.com/khPsKdd.jpg 《自由時報》31日刊出一篇題為「調查採訪》真正目標 聯合大罷工?」的特稿,內容將華航、台鐵、長榮的工會行動連結到中國共產黨,引起質疑。(翻攝自《自由》網站) 這篇標題為「調查採訪》真正目標 聯合大罷工?」的報導寫道,「比對華航、台鐵、長榮的工會行動,其行為模式愈來愈一致。巧合的是,中國共產黨講究『黨的建設』、『統一戰線』、『武裝鬥爭』,所謂三大法寶,在近來的這些行動中,到處可以看到痕跡。」網友認為,鄒景雯此篇報導將罷工行動扣上「中國共產黨」的標籤。   另外,報導中也提到「由於每個個案的背後,均來自同一個操盤者,即桃產總、具有左統色彩的工運者」,直指華航空服員日前的罷工活動創下了「惡例」。 而在該篇報導刊出的同日晚間,網媒《沃草》在臉書撰文也引述了該則報導內容,並舉白色恐怖時期一名工人為真實例子,「真的有罷工被當作匪諜的案例」,帶出鄒景雯「共匪說」的質疑。   《沃草》指出,在1952年時,有一名臨時工黃啟明在高雄燕巢當工廠臨時工,被指出加入「匪諜」,糾眾要求廠方提高待遇,如不應允就要發動罷工。最後,黃啟明雖要求廠方提高待遇,未獲允許,但因病離職,並未參予罷工,最後判決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且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數沒收。 http://i.imgur.com/4G9G6QW.jpg 然而,被網友認為無故將長榮空服員罷工冠上「共匪」標籤的鄒景雯,1日上午也在《沃草》臉書留言串中與網友激辯,她認為,不該在沒有歷史脈絡、法律常識的情況下將此次長榮的罷工行動與「共匪」扣上關係。   鄒景雯指出,動員戡亂時期已經在1991年終止,懲治匪諜條例也在同年廢除,「匪諜」已經走入歷史。1992年更已修正刑法100條,思想犯無罪。她進一步指出,當今的憲政下,「共諜」的認定為交付國防與公務機密,涉及的是國安法、刑法109條、111條。   鄒景雯提出質疑,是否涉及《刑法》153條者,與「共匪」何干?她寫道,即使是貴方所稱的「共匪」,亦屬思想範疇,何須判定?又要什麼證據?最後她批評,「硬將無關之事,強加比附,也要有基本的歷史脈絡與法律常識才好。」   但網友認為,鄒景雯在特稿中,無故將近日的工會罷工扣上「中國共產黨」的標籤,隔日又批評不該在沒有歷史脈絡、法律常識的情況下隨意將人「匪諜」扣上關係,「鄒景雯為什麼拿昨日之我出來打臉勒?」 http://i.imgur.com/V8E2HqH.jpg 鄒景雯1日到《沃草》臉書留言,不過卻遭網友吐槽。(翻攝自《沃草》臉書留言 ----------------------------------------------------------------- 看起來很多人帶著上個世紀的觀念來到現代,但是此次罷工事件看起來媒體跟法務部真的是財團的好朋友。 然而台灣的公共電視不知道被壓在哪裡曝光率太低了 講個笑話,以後問你同事要不要請假,是煽動犯罪喔


  回文

你可能有興趣的文章...

{{adMap.article_bottom.cta}}
{{adMap.article_bottom.title}}
{{adMap.article_bottom.content}}

全部留言

B1 {{commentMoment( "2017-08-03T06:48:10.577Z" )}}

不只煽動犯罪,還有只要你跟同事有任何一點團隊合作關係,那代表你肯定是共產黨的

不只煽動犯罪,還有只要你跟同事有任何一點團隊合作關係,那代表你肯定是共產黨的
0


登入後發表留言






確定要刪除此文章?
[徵文]長榮罷工被「共匪」操弄 《自由》總編上沃草辯解

http://i.imgur.com/DNgFkBK.jpg 《自由時報》總編輯鄒景雯31日針對「

檢舉{{reportFloor? '留言B'+reportFloor: '文章'}}
檢舉{{'原po回覆B'+reportFloor+'留言'}}
請選擇刪除文章原因
請選擇刪除留言原因
您即將進入之文章內容需滿十八歲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若您尚未年滿十八歲,麻煩點選離開。若您已滿十八歲,一樣不可將本區之內容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瀏覽閱讀,或將本網站內容向該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離開
問題讀取中...稍待6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