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最近一直在吵說指揮中心的政策的法源是什麼
1.「禁止高中職以下師生出國」的法源
蘇院長說:按照《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限制人民自由需要法律,所以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以及立法院剛通過的《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2.「3/17日起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告國家者,取消防疫補償金,並加徵必要之費用,如果確診將會公佈姓名」
指揮中心:按照《特別條例》第8條「 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前二項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應依個護相關法規處理。」
和《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和《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
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
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
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
,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
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
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
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以及《特別條例》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3.「禁止醫事人員出國」
指揮中心:按照《醫師法》第27條「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和《醫療法》第27條「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提供服務或協助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
以及《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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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項政策都有《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這條法真的是萬能的嗎?
會不會有缺乏明確授權問題,
而有抵制《憲法》的爭議呢?
我是認為總統應該發佈緊急命令
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效。」
不然只用《特別條例》第7條會太牽強了吧
應該要有一個完善的法律權責機制來保護施政人員,也就是指揮官,免得明明就是在做對的事情,結果因為法律權責機制不完善,而被判斷違憲,我相信這也是大家非常不樂見的事吧
總統發佈緊急命令還是會受到立法院的監督
並不等於戒嚴
以上為個人淺見
如果說我有哪裡說錯了
請告知
畢竟我不是學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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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應該要發布緊急命令或者是直接修法(十天可以修出特別條例 想再修一個也不會慢到哪裡去吧 第七條的範圍真的太大了 雖然是非常時期但該遵守的還是得遵守 修法才不會以後被別人拿出來當攻擊的點啊啊啊
我認為修法太慢了 現在疫險峻 頒布緊急命令才是最快的 唯有完善的法律權責機制 才能保護部長 我相信部長不會濫用特別條例第7條的 是怕有人告政府違憲的時候 部長會有麻煩
匿名
可以看看志祺的影片 上面說的滿清楚 至於修改法源或頒緊急命令 各有利弊 影片中說的很清楚
我有看! 志琪七七是個好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