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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 1001次#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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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心情 借用身份買房子 微負面🚫
心情板 2018年1月28日 05:56

B7 你要先搞懂雙方法律關係的定位再來談。 本案雙方間的法律關係為典型的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98 年台上字第76 號判決即指出,「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又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上述條文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即承認其合法性,而非如同你說的無效,請先搞清楚。 故現行法下,借名登記契約非屬民法中的典型契約,而應係無名契約。原PO爸和大伯之間所成立的債之關係即屬此類。 今天財產假如在出名人名下,那大伯想要原PO返還時,因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類似委任,故借名人(大伯)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隨時終止契約,並於終止後,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 項規定,請求原PO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 所以最後還是回歸到不當得利,這樣有沒有比較懂? 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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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2018.01.28 06:44

我以為八十七條第一、二項要一起引出來是常識欸ㄏㄏ 八十七第二項不是獨立構成要件,他要先符合第一項的要件,使法律行為不生原本的效力,才能進第二項討論是否有隱藏他法律行為 我想借名契約適用委任之規定這麼基本的爭點也不是只有你知道,我只是覺得在心情版打判決字號出來沒甚麼意思省略了而已 況且,你在你自己的留言裡可沒有定性雙方法律關係,你是直接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 你既然沒有先定性雙方的法律關係就直接依不當得利請求,那被以180條抗辯,也是理所當然吧? 老話一句,有本事你考試這樣寫再告訴我你能拿幾分

我以為八十七條第一、二項要一起引出來是常識欸ㄏㄏ 八十七第二項不是獨立構成要件,他要先符合第一項的要件,使法律行為不生原本的效力,才能進第二項討論是否有隱藏他法律行為 我想借名契約適用委任之規定這麼基本的爭點也不是只有你知道,我只是覺得在心情版打判決字號出來沒甚麼意思省略了而已 況且,你在你自己的留言裡可沒有定性雙方法律關係,你是直接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 你既然沒有先定性雙方的法律關係就直接依不當得利請求,那被以180條抗辯,也是理所當然吧? 老話一句,有本事你考試這樣寫再告訴我你能拿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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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2018.01.28 06:44

而我在原留言的最後也有提到依八十七條適用委任的規定請求返還 同上,我只是覺得在心情版打這麼基本的爭點很無聊,所以省略不打上去而已 委任契約存續的狀態下,適用委任規定返還的請求權依據也就一個,541條 委任契約中止後因為263條沒有準用259條,所以也只能依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但要這樣操作的前提都是要先適用委任的規定不是嗎=   = 請問一下,依據上開實務見解操作的結論是否如同我結論所述? 請問一下,你說的東西跟我說的東西哪裡不一樣? 我是不知道你是哪所學校的法學先進啦,不過管見以為不用動不動就在網路上視為全世界都不懂法律只有你懂 在網路上把一個開頭對結尾也對的回應省略的部分寫出來而已,不會顯得你比較厲害 有本事的把匿名關掉讓我們來好好交流一下如何?

而我在原留言的最後也有提到依八十七條適用委任的規定請求返還 同上,我只是覺得在心情版打這麼基本的爭點很無聊,所以省略不打上去而已 委任契約存續的狀態下,適用委任規定返還的請求權依據也就一個,541條 委任契約中止後因為263條沒有準用259條,所以也只能依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但要這樣操作的前提都是要先適用委任的規定不是嗎=   = 請問一下,依據上開實務見解操作的結論是否如同我結論所述? 請問一下,你說的東西跟我說的東西哪裡不一樣? 我是不知道你是哪所學校的法學先進啦,不過管見以為不用動不動就在網路上視為全世界都不懂法律只有你懂 在網路上把一個開頭對結尾也對的回應省略的部分寫出來而已,不會顯得你比較厲害 有本事的把匿名關掉讓我們來好好交流一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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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你要先搞懂雙方法律關係的定位再來談。 本案雙方間的法律關係為典型的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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