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之前有高雄移工在戶外洗澡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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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檢討移工人權問題之際
怎麼很少看到有人檢討警方業績壓力的問題?
賣命的警察也是有,可是警察執行勤務不該成為濫權土皇帝黑警的擋箭牌
港英時期有監警會處理警方投訴案件,確實處理了不少警方濫權問題
美國有神奇的司法制度,可以讓受害者得到「滿意」的賠償(我之前看到的數據是鳳凰城平均每年要花一百萬美金處理賠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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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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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條做到嚇阻警方過度執法,用一條「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就可以壓制你,也不管是否構成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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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既不像檢察官有定罪壓力(起訴案件被判無罪會有考績問題)
醫師開藥的壓力(被核查醫院補助款會被扣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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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後民眾打完曠日費時的官司得到了遲來的正義,亂開罰的警察人呢?沒人知道!
我的訴求很簡單,當警察做完行政處分後,該處分被撤銷,且出現明顯法律見解問題,警察應該要被扣薪
若警察移送之案件或不起訴處分,且原因包括未構成客觀犯罪要件,該警察也該被扣薪或扣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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