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勞團突襲台北車站臥軌 部分上下行列車暫停
來源:Yahoo奇摩(即時新聞)
https://tw.news.yahoo.com/反勞基法修法-勞團突襲台北車站臥軌-111246262.html
內文:
立法院今天下午朝野協商勞基法修正草案,勞團也在場外淋雨抗戰,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今晚則發起「北車臥軌抗議」,到台北車站第三月台臥軌抗爭,與警方爆發嚴重推擠。
台鐵傍晚6時38分接獲通報,有勞基法抗議團體約15人至台北站月台進行臥軌抗議行動,立即提醒台北站上下行列車注意運轉,因已有列車受阻,近晚上7時,要求上下行列車都暫停。
台鐵說,勞基法抗議團體(約15人)至台北站月台進行抗議行動,19:06起台北站第6、9股可正常通行,第7、8股道因有抗議人士跳軌,列車暫時禁止通行。
反勞基法修法,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勞團成員8日晚間發起到台北火車站臥軌抗爭。(中央社)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下午朝野協商勞基法修正草案,為了表達反對勞基法再修法的立場,勞團一早就在立法院旁青島東路召開記者會抗議,要求民進黨撤回修正草案,下午也架起了棚架跟防水棧板,準備夜宿立院、長期抗戰。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團體晚間發起「北車臥軌抗議」,行政院長賴清德以為修勞基法是展現執政魄力,但是勞團質疑拒絕協商,根本是「失控的列車」。
反對修正勞基法的勞團,今晚在台北火車站台鐵南下軌道臥軌,高喊「拒絕過勞、退回惡法」。
勞團並高呼,「第三月台勞工占領、需要聲援」,呼籲勞工朋友前往支援占領行動,目前還沒有意願撤離。
https://www.facebook.com/edd.jhong/videos/10155291989212781
臥軌直播,來源:鐘聖雄 臉書。
現場陳抗勞團也發出臥軌宣言,臥軌宣言如下:
今天是台灣歷史上第三次臥軌抗爭。
民進黨政府上台以前,蔡英文承諾工鬥、承諾全台灣勞工,要降低全年總工時,提出多項勞動政策的改革,靠著種種美好幻影,挾著台灣社會想打倒威權、落實經濟民主的殷殷期盼,再度執政。結果竟是一場又一場噩夢,2016年聲稱要落實周休二日通過一例一休,硬是砍掉七天國定假日,2017年行政院長賴清德更是提出史上最惡劣的勞基法修正草案,2018年等著全台灣勞工的會是甚麼呢。
前兩次臥軌抗爭都發生在國民黨時期,1996年產業大舉西進,許多傳統工廠惡性倒閉,因為政府未落實監督責任,導致工人的退休金、資遣費通通求助無門,被逼著臥軌抗爭,換來政府用代位求償的方式來安頓這群工人;十多年後,政府反悔十多年前的代位求償,竟對這群老工人提告討債,毫無體恤人民之心,2013年2月5日,老工人被逼著再度臥軌抗爭。
即將開始的2018年,我們一樣看不見台灣勞工的未來,勞動條件只會繼續沉淪。現在,民進黨政府即將通過史上最惡劣的勞基法修正草案,將7休1放寬為14休2、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成8小時、每月加班上限提高到54小時、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將勞動條件的底線交付勞資協商,放任勞工為資方所魚肉。但血淋淋的教訓就在眼前,華航罷工的幹部潘家洛、朱良駿、張書元、林馨怡一一遭到清算懲處,政府卻幾無約束能力。
為了反對這部會危害全台灣勞工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人民一次又一次走上街頭,但面對反對的聲浪,民進黨政府完全不知檢討,拒馬愈架愈多、愈架愈高,臺北城化身為拒馬城,民進黨政府拒絕聽見勞工的心聲,拒絕讓活生生的勞工走進他們的眼睛裡,這不僅僅是空間的象徵,這就是台灣勞工的現實處境。民進黨就是想碾壓過台灣的工人,我們希望能這部法案暫時停下來,我們別無選擇,我們只能臥軌抗爭。
今天是民進黨時期的第一次臥軌抗爭,我們不是為了影響台鐵的勞工,我們都清楚台鐵勞工就是受害最深的一群勞工,一年365天都要出現在車站,24小時就算1天,但勞動部長林美珠卻說是「合法卻不合理的班表」,繼續放任過勞班表;我們不是為了影響旅客,我們都深知許多勞工都是搭火車通勤,拖著加班到深夜的身體靠著車窗打瞌睡。而這些都必須要被改變,我們站出來臥軌抗爭,就是為了改變這些事情,從阻擋勞基法修惡開始,從阻擋民進黨帶頭駕駛的過勞列車,輾過全台灣勞工的身體開始。
我們要求蔡英文及民進黨立即撤回勞基法改惡案,否則被藍綠反覆出賣的勞工只能以性命相搏,抗爭到底!
----------我是分隔線----------
*拒絕過勞、退回惡法*第三月台勞工占領、需要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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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談談為什麼臥軌選臺鐵。 首先是供電方式:高鐵和臺鐵採取架空電車線,捷運採取第三軌。要是選擇捷運有被電死的危險。 第二是票價:高鐵的票價比臺鐵貴很多,而且不能刷普通悠遊卡。 第三是車輛調度:捷運同方向通常只有一條股道,就臺北車站而言高鐵和臺鐵都有兩條或以上。 最重要的原因是月臺門:高鐵和捷運都裝有月臺門,使得跳落的難度增加許多。 就像不希望外籍移工群聚就撤除大廳的座椅,如果不希望有人臥軌,就考慮裝設月臺門。
匿名
最好是輾過去算了= = 自己要抗議還跑來影響別人,就跟那個待轉大富翁一樣可笑 搞到大家誤點有比較爽?
匿名
你臥軌導致火車誤點現場混亂 固然達到你的訴求 吸引了目光 啊說難聽不就是犧牲他人權益來爭取自己權益 再包裝也是如此 就是理虧 想抗議勞基惡法是用意良善 但是手段影響到別人 就虛心接受這部分的批評 恕我多說一句 這些人不就是抓準台鐵不敢碾才會去臥軌 不用講的好像真的用生命捍衛全台權益 拜託真的會輾過去再來大聲
啊再說我只是不爽你這個態度 好像全台都要支持你的不服從運動 被影響到的民眾就只能當做他們雖小 畢竟你有好高尚的理想與情操 你的權益都比較重要 我知道現場還是有很多觀念正確的人 他們對於被影響到的民眾都是抱著歉意並誠懇地希望大家體諒 團結起來 反觀你這種
B22現場也是有很多認同他們的理念,知道勞基法修惡的結果是大家一起承受,沒有再分你們我們的人啦 也是有很多雖然不認同他們的理念,但是對他們表達意見的表意自由表示尊重的啦 不過對像你這種整天喊著碾過去,連對生命的尊重是什麼都不懂的人來說,好像不是很重要就是了 希望你有天被逼到走投無路的時候,大家也都會喊著碾過去
匿名
當然偶發性集會影響社會秩序無可避免 但臥軌這種危險行為不僅是自身生命問題 也嚴重威脅列車行車安全 你自己爽上媒體搏版面 但你有想過臺鐵調度人員和駕駛要承擔多大心理壓力? 就是一群不思後果且自私的少數人 不用包裝的像國家英雄一樣 彷彿全世界都應該要接受 這態度看了就是欠噴
臺北地院98年度易字第1707號 桃園地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高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看完以後自己整理無罪判決的原因 學校沒教比例原則?
匿名
安安各位,所以我說找對地方有人關心嗎? 還不是今天臥軌才有人要關心,然後罵一罵之後再來搭便車,人生贏家!
果然根本沒去司法院網站看=.= 典型臺灣愛好懶人包鄉民 警察機關命令解散? 當初舉牌命令解散的事由便是集會未依 集會遊行法事先申請許可 是為非法集會,所以要求解散 釋字718號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偶發性集會合法地位
B38我越來越搞不懂你了,前面要我看判決現在又回去討論釋718,你到底想幹嘛ww 而且你引的判決跟本案的關係是什麼?你沒回答啊 如果你是想說因為釋718賦予未經報備的偶發性集會合法性,所以若上述三案裡被告所參與的是偶發性集會,則不生是否有主謀的問題 那你就直接說啊wwwww很難嗎wwwwww 再說了,要檢驗本案是否合乎偶發性的要件,你直接以釋718檢驗就好了,你去引地院跟高院的判決幹嘛?
致法盲: 1.偶發性集會本就不應該有所謂召集人或團體存在(各家媒體都寫到工鬥和桃園產業工會?) (此次臥軌事件或許可主張為緊急性集會) 2.你想問我上述提的三案用意為何? 這就是重點了 釋字718號賦予集會合法地位 所以不應以集會未依法(事前許可制) 申請為由舉牌命令解散 你好像搞不清三案判決和釋字718號的 關聯性,so我幫你釐清你的觀念。 3.回到本案 並非只有未依集會遊行法申請的非法集會 警察機關才能命令解散 在符合俠義比例原則考量下 警察機關也得強制解散 所以判決書中才會出現“秩序良好”等論述; 還有關廠工人也被警察拉上月臺 難道警察行為違反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 了? 有罪無罪看事後地檢署要不要提起公訴 (可能為公共危險罪) 看法院如何判決 不是在這打嘴砲就有答案。 喔順帶一提還有個東西叫鐵路法 關廠臥軌工人就被罰款了。
B40 1.就算你想用集遊法第七條第二項主張他不合偶發性的要件,你好不好也引出來…… 然後請釋明工鬥是否依法設立之團體 2.提實務見解本來就該釋明各該判決跟你的論述關係為何,沒有人有義務去猜你的理由 丟三個字號叫別人整理無罪的原因(其中一號還是緩刑),我想應該沒有老師教過你可以這樣論述 3.跪求警察機關得以集會違反狹義比例原則逕命令其解散的法律依據 縱觀集遊法第25條所列各項事由,皆係集遊有違反法令情事,實在是沒辦法得出你的結論 法盲如我,懇請法學大師如你開示一下你這劃時代嶄新的法律見解依據為何 BTW,講這麼多屁話之後再丟一句事實與有罪與否應由有權機關判斷之,真的滿好笑的 麻煩你有朝一日在考場上寫實例題的時候也這樣寫,再來告訴我你考了幾分
B40決定回到實體上打一下你引這些判決的臉 1.台北地院98易1707是認為被告所參與的為緊急性集會無誤,但是該判決可沒以此認為解散命令違法啊 該判決謂:「立法者有意將警告、制止及命令解 散集會之權限交由警察分局之層級決定,…,主管機關自不得將此法定權限授權其他單位,蓋倘允許主管機關得事先概括授權予派出所主管決定是否舉牌警告或命令解散,則派出所主管此一層級即能自行決定是否舉牌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集會 ,上開集會遊行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始有權為之,將形同具文。」云云,可資認為該判決認定解散命令不合法之主要原因根本非該集會具緊急性或偶然性,而係當初為解散命令的人根本係為無權之行政處分
2.桃園地院98簡上111判決被告無罪理由主要有二 (1)警方命令解散違反集遊法第26條 該判決謂:「警方在群眾甫聚集時 ,即密接的為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而未選擇其他較輕微之手段達成維護民眾通行及社會秩序之目的,未衡量限制人民集會自由與影響社會秩序之比例性,亦有違反比例原則,…,警方命令解散之處分尚非無瑕疵可指。」 (2)被告無犯集遊法第29條之罪之故意 該判決謂:「被 告所在位置與警方所舉牌告之間,尚隔有表演行動劇之民眾及圍觀之群眾,難以確認被告是否已確實、完整接受警 方舉牌及口頭告知之訊息。從而,被告主觀上是否有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之犯意,甚有疑義。」 3.高院95上易1336 本判決係於95年產生,釋718係於103年產生,請問二者間關係為何,法盲如我真的看不懂啊wwwwww
集會遊行法第25條之規定 第四項“違反其他法令之行為” 所以我說前述簡上111和易1336都是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後上訴之終局審判 你有看一審判決書? 二審著重在判定現場警察機關強制解散的行政程序瑕疵且作為不符合比例原則 因為釋字718已無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一項之問題
聲請集會遊行法(718號案)釋憲的便是承審法官 你和我說這三個案件與釋字718號無關 那法官停止審理心酸的? 你以為聲請釋憲很容易?
再來是實體事項 1.誠如你所述,我沒看一審判決書,理由很簡單 因為一審判決時點一定在釋718產生前,從裡面絕對看不到釋718在實務上適用產生的問題 2.我不是說這三案(嚴格來說是前兩案)跟釋718無關,我是說這三案作為輔助你的論述(因集合符合偶然性之要件,故不因以未經申請為由令其解散)的資料,相關性明顯不足 誠如我先前所述,你要檢驗本次集會是否合乎偶然性之要件,大可直接以釋718逕檢驗之,實無引該三判決之必要 3.你還是沒告訴我警方得以集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為由令其解散之法源依據為何
你好像根本沒搞懂重點 這次集會屬不屬於偶發性集會和違法行為 是平行的 臥軌本身就是違法 不要拿你自以為是的正義 要整個社會付出代價
就算沒有公共危險罪的刑事罰 後續依鐵路法的行政裁罰也跑不掉 不守法愛鬧搏版面就是乖乖繳罰單 話說有閒跑去躺鐵軌應該也不缺那幾萬塊 你還一直問我舉三案和釋字718關聯在哪? 和本案關聯在哪? 前述不是說的很清楚了 就是你搞不清楚狀況只好舉例 回到問題核心 不是丟一個釋字718就可以合理化所有行為 我要你看終局判決書做出無罪宣判的理由 不是只有因為偶發性集會五個字
B52 1.我們原本的討論範圍並不包括公共危險或鐵路法,你要加開戰場不是不行,但好不好先把集遊法的戰場收尾? 2.跟你報告一下 依現今通說,判斷被告有罪無罪的標準是三階論,也就是構成要件是否該當、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是否有阻卻罪責事由 (1)以集遊法第29條之罪而言,緊急性、偶發性都是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而警方的合法命令解散則是情境要素,只要有阻卻違法事由或缺乏情境要素,犯罪都不成立 (2)你所提的警方命令解散有瑕疵、現場秩序良好,是法官具以判斷是否具情境要素的證據;無法認定首謀則是證據的證明力無法使法官認定有首謀存在,是刑訴的問題 而法官必須在判決書內詳實交代其心證的產生過程,所以通通寫出來了 「但這不是有罪與否的認定標準,構成要件才是」 「但這不是有罪與否的認定標準,構成要件才是」 「但這不是有罪與否的認定標準,構成要件才是」 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3.我把你還欠我的問題整理一下 (1)警方得以集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逕命令解散之法源依據為何? (2)產生時點在釋718之前的高院95年上易1336,其中有何釋718在實務適用所生的問題?
欠你的問題?你以為你是誰? 現在偷偷上網查資料發現有公共危險和行政罰款問題又改口了? 問題初我就是強調釋字718不是萬能金鐘罩 自以為搞社運很猛的覺青都這麼髮夾彎? 集遊法第25條就有提到違反法令之行為 是要提幾次 啊你硬要選擇性無視我也很無奈 1336案為什麼沒有更審? 你到底有沒有用腦思考過? 為什麼他會被放到文末討論? 什麼都要幫你整理好放上洗腦用的風向懶人包? 不用再上網複製貼一堆你自己不懂的東西 你貼的東西我昨晚都看過了 大家google出來的東西就那一些
喜歡當白癡那換我問白癡問題 有一群人拿走私買進來的步槍和汽油彈去遊行 抗議臺灣沒辦法合法持有槍枝 他說我是偶發性集會 警察你不能逮捕我 哭哭哦集遊法是帝王條款 我無罪你要等我遊行完才能碰我 憲法保障集會自由ㄛ 白話版詮釋你的囂張態度 這也比較符合你的level
B54
1.所以這算你承認警方根本不得以你在第四十樓所說的違反狹義比例原則為由命令解散集會,而應該回到集遊法第25條去檢驗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嘛
承認錯誤不難,法盲是誰還不知道
2.當初我引釋718是在處理十六樓所說的:「你知道抗議 遊行什麼的都要申請嗎?」,我似乎從頭到尾都沒有說因為本案符合釋178所闡釋之緊急性或偶發性集會不需申請之意旨,所以本案沒有違反其他法律吧?
如果有,歡迎隨時截圖打爆我的臉
3.基本上呢,緊急性跟偶發性的戰場是你開的,援引判決要戰實務如何判斷緊急性和偶發性的也是你,有截圖為憑
所以我在三十三樓以降討論的全部都是基於你在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樓所述爭點,而你一開始開的戰場只有本次集會是否合乎緊急性或偶發性要件,根本不含你現在提的本案其他違法情事
結果釋718說不過人、判決無法跟論述拉上相關性之後開始加開戰場,再來靠北別人無視你提的其他違法情事?
4.在案例中引述法規及實務見解必須一併涵攝事實 你隨便丟一個法條、隨便丟一個判決就叫別人自行涵攝,我真的很想請教一下是哪位名師教你這樣論述的? 好不好基本的三段式論法用一下? 老話一句,有本事你就上考場這樣寫,我看你能拿幾分 5.就你最後提的案例,在我們討論完釋718相關爭點之後,我是很樂意續行討論啦 不過也是要看你有沒有討論誠意啦ㄏㄏ
開始扯戰場框定 你以為你在搞俄勒岡辯論場? 要不要順便交互申論質詢啊 最後沒辦法面對無腦舉例就扯這 社運邏輯好棒 我從頭到尾要討論的就是此次行動違法問題 第25條之強制解散在現場執行本就應考慮俠義比例原則 違反法令只是其中一先決條件 也有很多是事後遊行結束再提起公訴 (因未依事前申請路段與時間並刻意聚眾逗留) 現場舉牌警告但並沒有強制拉人 前面一直跳針說強制解散沒有法源依據 嗆很大聲要我貼法條 集遊法25條一提出來了 就馬上裝沒事 現在突然還又問我根本沒有俠義比例原則存在 等等會不會又突然裝沒這件事😏
B40 好啦雖然我也是學店生,不過法律系讀了四年,總有資格出來說句話吧? 老子生平最不爽的,就是看了幾個判決查了幾個資料,就在那裡指著別人罵法盲的人啦 基本上,我看不出淡商同學的問題在哪,反倒是你自己搞不清楚狀況啊 他說的也沒錯啊,到底誰告訴你在論述的時候可以只丟條號或判決字號的? 你這樣誰知道你是在說什麼鬼啊…… 平平大家都是從釋字去適用產生判決,就你從判決回去適用釋字 這種千古奇葩的法律見解,百年難得一見啊 請務必來考法律系喔 來啦要戰學歷也好要戰法律也罷,我倒想看看你還有什麼料 我也下海來陪你玩玩啦
匿名
B66 關於你舉的判決的無罪事由部分,我覺得淡商同學說的很好,我就直接引用了 依現今通說,判斷被告有罪無罪的標準是三階論,也就是構成要件是否該當、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是否有阻卻罪責事由 (1)以集遊法第29條之罪而言,緊急性、偶發性都是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而警方的合法命令解散則是情境要素,只要有阻卻違法事由或缺乏情境要素,犯罪都不成立 (2)你所提的警方命令解散有瑕疵、現場秩序良好,是法官具以判斷是否具情境要素的證據;無法認定首謀則是證據的證明力無法使法官認定有首謀存在,是刑訴的問題 而法官必須在判決書內詳實交代其心證的產生過程,所以通通寫出來了 但犯罪成立與否不是看這些事由是否存在,而是應該回到三階論檢驗之 我是沒看到他以釋字718作為使其他行為合理化的藉口啦,如果有那還請釋明是在哪樓 討論犯罪是否成立本來就是一罪一罪討論的,每個構成要件都要拆開檢驗 他還在檢驗集會的合法性,你就直接跳出去檢驗集會中的其他行為的合法性,怎麼看都是你的問題啊 再說了,這次集會除了臥軌的人以外,也有單純在月臺上靜坐的人 這些都是必須分開討論的地方,怎麼可以摻在一起做撒尿牛丸?
B68 所以「一副緊急集會合憲所以你們都應該接受我帶來的不便」跟他的法律見解有關係嗎= = 不滿歸不滿,他的法學素養跟論述強度明顯強過你是事實啊 所以既然要一罪一罪下去檢驗,那連集會的合法性都還沒討論完就趕著討論集會中行為的合法性的你,不覺得哪裡不對嗎= = 你要嘛一開始就放棄釋718,把公共危險罪、鐵路法踩穩去論述不就好了 自己開了釋718的戰場,又不照著步驟來檢驗 結果當然是一團亂
抗議就抗議 但影響到別人就真的過火了 反而會讓更多人對他們反感 假如今天有人有急事要趕火車怎麼辦?被他們耽誤他們要不要負責 這樣真的很誇張
台灣的公民素養要加強啊… 今天不這樣搞 誰會知道這事的嚴重性? 誰會被逼的出面處理? 一堆人看到阻礙交通就在呱呱叫 那很好 請你們拿出同等影響力的辦法出來 不要只會說屁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