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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18歲公民權
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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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基本上很接近公民權,幾乎包含了公民權的全部部分。 幾歲成年,意味你有責任義務,承擔你做的每一個決定。 18歲成年,代表你做奸犯科,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台灣歷史上曾經有兩個滿18未滿20的已執行死刑犯,高中剛畢業,剛出社會,只不過踏錯一步就天人永隔。 更不用說最近幾年的鄭捷案,大學期間,到處散布恐攻言論,學校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每條生命都很珍貴,甚至以一年30萬扶養費計算,花費社會資源700萬的生命就此沒了,事情發生了才覺得遺憾。 18歲成年,也代表你依票據法開立本票,不能夠以當時年幼無知為理由耍賴,在外面欠巨額借款,不能以民法第13條第二項的限制行為能力,主張你所做的法律行為不具完整效力。 社會不是教育環境,在學期間犯錯,最多輕微體罰,但出了社會,就沒有再一次的機會去彌補悔改。 高中公民課本簡單三個字-參政權 在憲法裡正式名稱為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高中公民課本教的民主是投票、少數服從多數 但其實民主真正的意涵是由人民選舉的民代網羅民間各種聲音,送交國會討論,挑選並制定出能推行全國的政策,這就是代議式民主 而政府的組成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總統,任命的閣揆組織行政部門 大多數人認知的民主叫三權分立,但中華民國的憲法是五權合作 民初的大陸時期,當時的文人出國留學,學了一點知識就回來宣揚這個思想可以救中國,對知識的一知半解,導致共匪趁虛而入,竊國篡政 1990年代的台灣民主轉型期,亦是如此,一群熱血的青年,爭取更多的民權,但演變成後來藍綠惡鬥。 當時民進黨創黨是民主的進步,但今天呢 大家都是文人,都希望自己享有更多的權利,除了享受權利,更應該去思考,自己有沒有能力,承受做完決定的後果, 很多釋憲案是臺大、東吳的法律系學生提案打贏的,我自己也是法律系學生,我也明白,能被當成大人看是多麼重要,但過多的權利下放年紀一定是好事嗎,望各位深思 台灣很多制度都是外國有什麼,台灣的知識分子也吵著要有什麼 西方國家的民主思想的聖經-政府論二篇、社會契約論,是有一套理論體系,但台灣的民主沒有一套理論思想,只是一昧的全盤繼受國外的思想,而沒有自己的一套思維,這也是台灣民主不成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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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在現在的社會值得這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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