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對於「通姦除罪化」各位有什麼看法
通姦罪的立意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制度與保障婚姻圓滿不可侵犯」。
在3/31大法官言詞辯論庭中
我個人認為
正方大多以
1、刑事處分不該介入家庭生活,道德也不該以法律處罰。夫妻二人的婚姻結合是靠情感維繫及彼此經營,不需國家介入。
2、通姦罪形式上「性別平等」男女都罰但實務上通姦罪的存在,卻懲罰了更多的女性,通姦罪無法阻止普遍可見的男性外遇,但受到刑法懲治的卻是女性為多。(司法院提出近5年男女性被判刑的人數為713/826)
3、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但一旦提告對夫妻關係有不利影響,立法模糊未能具體化。且抓姦在床,勘驗錄影都嚴重侵犯個人隱私。手段目的欠缺實質關係。
4、通姦行為在法院實務上與民事賠償有高度可替代性(如101年到108年所有通姦罪判決確定都得易科罰金)而在民事的賠償金都高於易科罰金。
為由而向大法官請求嚴格審查
反方則用了
1、釋憲第554號通姦罪合憲之理由
「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並且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與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
2、通姦應該是被立法機關所廢除而不是宣告違憲。
3、有相關基金會或政府民調指出目前有7-8成民眾不支持通姦罪除罪化。需尊重民意。
無論正方反方我都只取一點做敘述,詳細請參照司法院網站有3/31完整的言詞辯論庭謝謝。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相關的意見或是立論去支持是否除罪化!謝謝大家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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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取消是對女性更有保障的 很多的婦女團體都支持。 原因大多是有關「實質的男女平等」各位應該有看過很多都是男名人偷吃開記者會道歉老婆在旁邊但從沒看過女名人偷吃老公在旁邊的吧。 這就是不平等的地方。
有看了你在一樓的回覆 我也覺得不支持 雖然男女的案件比例有一些不協調 但是我認為這是人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問題 偷吃本來就不對 以前可能另一半偷吃了還有一條法律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有一些人的狼心狗肺真的不是我們能想像的 被撞破外遇可能就直接離婚 什麼東西都帶走 只留了原本的另一半在原地 這時候就可以討一些權益回來吧? 雖然這條法律被濫用的機率不小 但是每條法律不都有些能鑽的漏洞嗎? 這時候對普通老百姓的作用就很大 雖然對一些有權有勢的人可能沒有影響 既然你說到了什麼記者會 那這些人基本上應該都有錢有勢吧? 中間過程一定不只這些 還牽扯了非常多利益 所以我覺得用那些有權有勢的人做例子可能沒辦法那麼公正
還有民法! 我們這邊討論的是刑法上的除罪化。 從101-109年的現在從沒有人因為通姦罪被關過,都得易科罰金,但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更是罰金的好幾倍。所以刑法上的是可以被取代
我是這麼想的~ 很歡迎繼續討論我很樂意 很喜歡討論各種事務 今天又遇到了一個願意討論的人了我很開心XD
其實基本上法院也很少成功判決通姦罪,因為當初立法委員設定的條件很嚴苛(好像一定要當場抓到之類的),再加上其刑法過輕(上述提到連民事賠償都比易科罰金貴),很多時候法官一樣會判刑,只是不一定會用這項罪名而已。
對的,而且通姦的定義是「男女之間的性器交合」也沒包含到同性伴侶的問題/在這就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了 而在大法官言詞辯論庭聲請釋憲的法官就說 曾經有位職棒明星的案件是原配帶著徵信業者闖入民宅拍攝老公跟相姦人的照片,而法官還必須依法勘驗,到底是誰給了法官那麼大的權力去窺兩個人最隱私的部分 所以通姦罪在舉證時常常會侵犯個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