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近日警察於公共場所攔查所生糾紛一事
我有一點想法想要說說看
以示負責我會公開暱稱
但這並不代表村裡朋朋的立場
僅是個人淺陋見解
----正文開始--------
因為我不是法學相關的專業人士或職業
所以是否違法(或違憲)
有待專業人士判定
但就臨檢或攔查的部分
有以下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1️⃣警察法
2️⃣警察勤務條例
3️⃣警察職權行使法
4️⃣大法官釋字第535號
我知道大家應該不會自己去翻
那就簡單說一下
詹姓女子走在路上被員警盤查
因為拒絕員警盤查、提供身份
並且說出可能帶有侮辱意義之言語
員警因此以妨害公務罪帶回派出所
首先
員警盤查之依據應該是這兩個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但不論臨檢或攔查,我們都是可以拒絕的喔。
直接對攔查員警提出異議理由
如果員警覺得有道理,你說的是對的
那就應該馬上停止攔查的行為
但如果員警覺得你提出的異議他不接受
那也可以在之後
提出其他行政上的途徑尋求救濟
回歸正題
今天這個事件為什麼會上新聞呢
目前看來是警察在攔查的過程中有問題
並無確切的提出盤查之事由
還有僅憑一個「蠢」是否構成妨害公務
至於當事人的部分
個人覺得提出異議的部分並不明確
比較多的部分都是直接拒絕
至於臉書文章提到的部分
在當事人影片及密錄器影像中
都沒有看到當事人有明確提出
----相關討論--------
關於員警違法盤查與否
以及女子妨害公務與否
都必須交由專業單位認定
所以不多做討論
比較想討論的部分是
警察可以臨檢、盤查的標準在哪裡?
----資料來源--------
1282
https://www.instagram.com/p/COAsAz9DaEM/?igshid=2hfwy14wuyu9
法白
https://www.instagram.com/p/COAtT5fnxFh/?igshid=znisl52gf88r
udn
https://www.google.com/amp/s/udn.com/news/amp/story/7321/5410058
風傳媒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storm.mg/amparticle/3630526
華視
https://m.youtube.com/watch?v=yOyYREnSKms
東森
https://m.youtube.com/watch?v=ZrI2BkufcYI
中天
https://m.youtube.com/watch?v=4S0DiawtAhQ
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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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
補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匿名
在那邊沒有臨檢站,警察攔人的理由又很瞎 結果一群網友在幫警察護航,我不否認台灣警察是很辛苦沒錯,但當你不使用法律給予的權力時,等於就是放棄了法律的保護
警察攔人的理由確實是略嫌沒有說服力沒錯 但怎麼樣是有說服力的理由呢
匿名
我認為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檢視自己在法律層面的權力有沒有被侵害,這不是給警察找麻煩,而是尊重民主的價值
贊同
匿名
我B4 https://i.imgur.com/gduOZa6.jpg 這次事件的前因後果是,警察巡邏時在路上看到女子,就問她「妳住這裡嗎?看起來很陌生,讓我核對一下資料」這不是「略嫌」沒有說服力吧,而是完全不符任何一個查身份的條件 前兩項條件很難有具體的規範,但你可以想象成是有人亮著被管制的刀械趴趴走,或是帶著安全帽進銀行,假如我做這兩件事,歡迎隨時來查我身份
沒記錯應該是華視的 新聞中有一個片段 提到是由於當事人神色緊張然後一直看員警 所以員警才盤查當事人 不是一看到就直接攔查
我沒特別關注細節,不過照你文章的內容來看,當事人似乎在提出異議這個環節上沒有表達清楚+略有情緒化而說警察“蠢”之類的...?如果真是這樣那其實她有點自找的感覺欸...自己不好好提出異議直接嘟囔著罵人🤔
看法規的情況應該是要提出異議理由 但就我看到的當事人影片跟密錄器影像來說 只有看到明確的拒絕盤查而非異議理由 關於她的立意為何不太想做討論 我希望聚焦在警察臨檢跟盤查 能做到什麼程度上?
匿名
妨害公務的要件必須是於合法執行公務時 若違法盤查 則不屬於執行公務的要件 因此違法盤查不生妨害公務罪問題 至於合法臨檢範圍 應屬有客觀上有合理理由 足認其行為構成或即將發生危險的範圍斟酌 此標準每位法官 檢察官認為不一 故應為個案於判決內推敲出標準為何
(一)警察盤查需依據警察職權第六條之要件,這位學長以「我沒看過你」、「你是誰」等語要求乙女接受盤查並不合法。 (二)女老師持手機錄影之行為係為維護本身之正當權利,且並未有「不能錄影」之規定,遂此學長將甲女之手機搶下並不合法。 (三) 1.刑法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因乙警之盤查過程並不合法,遂甲女之妨礙公務罪並不成立。 2.社會秩序維護法85條一項一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亦因乙警之盤查過程並不合法,遂甲女之妨礙公務罪並不成立。
關於警察執行盤查、臨檢之標準,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茲說明如下: 1.法律依據: 臨檢勤務規定,依警察勤務條例11條第一項第三款... 2. 盤查或盤檢人或車之要件: (1)對人之要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 (2)對交通工具之要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 3.盤查措施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 (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