餓死抬頭
我們現行的法律叫做「成文法」(大陸法系)
就是呢判決所有的依據都要遵照六法全書的條文來進行
但還有一種法系叫做「不成文法」(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是一切判決都以普通法也就是判例(當地習慣、風俗民情、先例)為準則
優點是法官在每次判決都可以依照個案調整法律的情況(自造法律),因此能快速跟上社會脈動,而不用等待漫長的修法過程
缺點是要引用條文時,要從茫茫判決中搜索類似判決,自行歸納整理真的累,不像台灣翻開六法全書就可以查到案。
換句話說美國50個州也就有50個各自獨立的普通法系統。
還有一些特點幫大家整理一下
大陸法系國家,對行政案件的訴訟,不歸普通法院管轄,而另設立行政法院受理,與普通法院並行,另成系統,而為雙軌制英美法系,則原則上無行政法院之設,一切訴,包括民刑事、行政訴訟,都歸普通法院管轄受理。
訴訟程序不同。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
法庭組織言大陸制的法庭,原則上是「合議制」,法官人數較多,英美制則採「獨任制」,法官人數少,待遇較優,資格較嚴,社會地位亦較高。
判例效力大陸法系是以成文法為中心,國家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法條有明文規定者,法官判案時要先適用法條,無法條可適用時,才可引用習慣。是以在大陸法系,習慣、判例是不能與成文法有同時效力的。習慣、判例,僅是補充成文法之不足,而無拘束的力量。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民商法關係大陸法系,對於特種之人,訂立特法律,以規定其特權之權利義務。故其私法上可分為民法與商法,民法為私法之普通法,適用於全國之人;商法為私法之特別法,僅適用於商人。商法之於民法,有補充或變更民法之效力,但並非將民法劃分為二,分為民法、商法,而各有其適用範圍。商法以外,仍適用民法。
代替法律之命令大陸法系國家,有所謂緊急命令規定。緊急命令是代替法律的命令,它可以停止法律的效力。緊急命令即代替法律的命令,是在某種情況下,可以由行政機關制定。它在某種情況下,根據國家基本法的授權,由行政機關頒布,以停止某部法律的行使。而在英美法系的國家,是無所謂緊急命令可以代替法律的命令的。國家一切法律,一定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立法權是由立法機關完全掌握。
重點整理(五顆星)
大陸法系重視成文法(法典)
海洋法系重視普通法(判例)
大陸法系是訴訟雙軌制(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英美法系訴訟單軌制(無另設行政法院,所有訴訟皆由普通法院審理)
大陸法系先程序,後實體(如本國訴訟法之規定)
英美法系重實體(訴訟程序全由法官主導)
大陸法系無陪審團制(論罪者為法官)
英美法系有陪審團制(由陪審團來論罪)
大陸法系法官、律師分別任用
英美法系法官民選或律師出身
大陸法系合議庭
英美法系重獨任制(缺乏審判客觀性)
有錯誤還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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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很久我要回什麼 基本上原po的法學知識 其實算不少了 但是身為學店內的法律系學渣 小弟我還是忍不住職業病來說兩句 陪審或其他審判制度跟大陸海洋法系並無直接關係喔 只能算是大多採行這樣的制度 單軌制雙軌制小弟認為與人民之於國家的關係 各國的認定上不同所有之差異 這部分可以再行查證 公法真的很抽象 不太容易學 至於其他的部分也稍有不妥 用字可以再精準一點也可以再將資料詳細查閱 但是方向味道有對 / 小弟也只是學渣 別太刁難我
B1 感謝補充 因為我也不是相關科系出生 只是和老師聊天 討論的一些內容 不足處還請指正 B2 這好問題 我去查查看資料 但我認為某些程度上應該是吧
我國雖然採大陸法系,一審法官有不採上級法院見解的權利,但實務上與上級法院見解不合的案件上訴後被上級法院撤銷改判在所多有 地院法官為了不被一直撤銷判決,久了就會照實務見解來判,形成另類的判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