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程序法到底有沒有優先於實體法?
看講義是都沒有特別寫到(個冊的講義跟複習講義都沒有寫到)
問了班上同學跟估狗了一下
大家的想法好像都不太一樣
有些人認為 程序優於實體
有些人認為 這是兩種不同的分類方式
不能拿來比較
不想問公民老師 是因為公民老師有點煩人😅
麻煩大家幫忙解答了!
https://i.imgur.com/woNifq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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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個人認為先有程序法規範權利義務關係 才有後續實體法可以適用的部分
匿名
剛好在學校走廊上遇到以前的公民老師 就問了老師 老師說 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因為要先有完整完好的程序 才有實體法來規範 跟 B1的想法蠻像的!
匿名
我對這部分一點都不專業 但我還是好疑惑,想保留一下 關於案例、或程序實體牴觸ㄉ例子有什麼 :(
匿名
這邊附上一個我在ptt看到別人給的例子 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85736371.A.4E0.html) 法院接受到人民的民事訴訟案件,會先審查有沒有符合打官司的規定,這些規定就規範在民事訴訟法裡,有符合後,打官司開始進行辯論,而辯論的雙方就開始攻防,攻防的依據就會規範在民法裡面,而法院就會確認誰對誰錯,最後才會下判決審查的觀念就是程序上的觀念,後面的辯論和法院判決的依據就是實體上的觀念,所以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民法是實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