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各位好,我們是高二的學生,我們在提點子有提一個案子,內容是:「廢除十八歲到二十歲實施人工流產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如果你/妳也認同18歲以後的人應該對自己的選擇負責的話,還請各位花一點時間登入或是註冊提點子平台,附議我們的提案!如果你/妳願意的話就幫我們分享出去吧!
另外,大家也可以去看看提點子上其他不同面向的提案喔!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3d68202a-a350-4fac-8139-58958e1af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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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我比較好奇 會說20歲以前人工流產須經法訂代理人同意 是因為民法訂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但是如今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 下修為18歲成年 並於2023/01/01開始施行 那未來基本上沒這個問題了吧🤔
感謝您的留言~ 我們當時在提案時的確有考慮過這點,但是在查資料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其實有很多法律都可能會出現互相抵觸的問題,經常需要等到有重大事件發生之後政府才有所行動,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們希望藉由提點子平台讓台灣人民以及政府意識到當民法將完全行為能力人的界定從20歲下調到18歲的時候,這部法律也需要有所變動! 最後希望您幫我們按個附議並分享出去讓更多人可以一起關注這個議題!(*≧ω≦)
匿名
弱弱的一問,這是在哪部法律第幾條規定
優生保健法第一章第四條後面有提到,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