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常去的飲料店外面有一隻野貓 無項圈 不怕人 常在騎樓出沒
白天有時候躲起來 晚上比較常出現
尤其是半夜看的時候
看到貓 就把他帶回來吃罐頭
不過由於當天早上要去別縣市出差
本身也沒有養貓(女友有四隻),因此當天早上就放走了
不過離原本的地方大概還差了三百公尺 因為袋子透氣孔開太大
貓就先跳走了。
後來就被告偷貓了,挺意外的 隔壁店家說是他們養的
就騎樓放一個碗 貓平常都睡在街道上 也沒晶片。
請問一下 有人也這樣被告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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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在法律上定義為個人財產 偷貓這件事提告的依據會是侵佔罪 所以他們要有辦法證明那是他們的財產(主要是用晶片辨識所有權歸屬) 沒有晶片應該是連起訴都不會成功 如果餵他吃東西就可以說是他們的財產然後提告侵佔 那我天天去幫路邊野草澆水然後有一天被路人踩爛了我是不是能告路人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