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心情版很多關於高中生性行為的文章,
在這裡我就不討論這件事到底是對是錯,
這件事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討論太多沒有意義,
單純就法律層面的意義上來探討,算是科普文。
因為我並非相關科系出身,
所以這些法規資料都是我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擷取的,
如果有任何錯誤歡迎理性指正。
如果雙方都年滿16歲的話,性行為完全沒有犯法,
我回覆的文章裡面說有可能是告訴乃論,
那是指如果對方未滿16歲,
你滿18歲是非告訴乃論,你未滿18歲是告訴乃論。
刑法第227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感謝 B6 補充,227-1屬於兩小無猜條款,
229-1則不屬於兩小無猜條款內容,僅相關。)
也就是說,如果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方
跟未滿16歲的另一方發生性行為,是告訴乃論,
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方可能被告,
但就算被告也可以減輕或是不罰,看法官判決,
這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但是如果一方滿18歲,另外一方未滿16歲的話,
這就觸犯到刑法第227條,屬於非告訴乃論,
滿18歲的一方會被國家提起公訴。
舉實例來說,
假設妳15歲而對方17歲,這屬於告訴乃論,
就是妳的家長去告對方是會成立自訴的,
但如果妳家長不追究的話,不告則不理;
但假設妳15歲而對方19歲,這就是非告訴乃論,
不論妳告不告,只要被發現就是犯法,
檢察機關會直接提起公訴。
補充法條,根據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指年滿16歲後即有性自主權。
如果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會被家長提告的話,
那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家長覺得自己女兒吃虧,
所以跑去告人家妨礙性自主,也就是性侵害,
這樣完全就只是家長想賺和解金而已
以上前提都是雙方合意性交。
150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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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超棒的!很認真的研究~💕 其實很多人對於這方面都不是很懂 但又一直亂亂說 亂帶風向!
蠻詳細的,棒棒 https://i.imgur.com/e8GfCvG.jpg
法律系路過推一個! 原po寫得很清楚! 下面補充一點東東 實務上針對這部分我們會按照下列步驟依照順序判斷 1.當事人意願 2.當事人年齡 而且男生女生要分開檢視 也有發生過未成年的女生強制性交成年男性 這個情況中,未成年女生就適用於普通強制性交(強制性交部分要考慮的是被害人而不是加害人,少年犯的部分另外討論) 基本上掌握這兩點就可以掌握各位高中生的煩惱了(?) 其次兩小無猜條款只有227之1條 不包含229之1後項哦
那我27小叔來找16以上高中生🤣 謝謝分享很多人不懂的法律 -181鄭容和
話說要了解這種相關法律知識,看<超級法律王>也是一個不錯的管道。
B7 如果是27找16以上 對方的家長還是可以提出告訴哦 如果我是他爸媽我就告了(?
我即使國中畢業很久 依然記得刑法227條
匿名
高中生被告民法就有得受了吧 對方父母就是覺得吃虧 不止提告 還會逼分手 演變成 除非取得父母同意 不然只要高中做愛 不是隱瞞父母 就是民法 我是覺得做之前真的應該要想清楚 尤其是女生 因為最近很多男生會用性開放是進步的觀念騙女生 其實只是想盡快做愛
匿名
其實這些公民課都教過了吧在國中的時候== 樓主辛苦了 我只是想說怎麼那麼多幹砲文
喜歡法律相關的訊息也可以去看看法白 (法律白話文運動)他們超猛的
所以你蹭熱度蹭爽了嗎 這裡高中生論壇乾淨點可以? 坐等你的騎士團來護航 89妹
重申一次 不要來我科普文這邊鬧 我就是想要打臉那些 當法盲還沾沾自喜的人 也很感謝上面提供各種資訊的人 謝謝你們❤️
噗 就是有你這種人帶壞米特風氣 一直性!性!性!炒熱度 拜託你啦沒犯法 可是懷孕了要勇敢生下來好嗎?你有沒有能力啊?不要跟我說安全措施 只要老二放進去都一樣有風險 16歲以上18以下雖然告訴乃論 可是如果提告了呢? 笑死不要一直在那邊強辭奪理好嗎?你未成年打砲道德上、法律上就是不合情不合理啦 拜託不要墮胎 媽媽😢😢為什麼要拿掉我
你出門嘴賤到被揍也是有風險 那麻煩你不要出門不要講話 我怕在社會新聞看到你 整天墮胎墮胎你是不是沒有別的好攻擊了 法律上也完全沒有問題 一直跳針 煩死了 兩個人都16歲以上18歲以下就不是告訴乃論 是其中一個人沒滿16歲才是告訴乃論 文不看清楚在那邊亂嗆 可笑 講那麼多你就也只是法盲其一 跟沒有智商邏輯的人講話真的非常要命 我發這篇文就是給你這種法盲看的 你要說帶壞米特風氣 不關我的事 我只是科普 你要鬧給我去我回覆的那幾篇原文鬧 滾
笑死你不也看網路而已嗎 自己法盲還說別人 簡單講 真的被告了看法官、家長、和解金 這就是一個風險 你未成年打砲就是冒險懂嗎? 攻擊你?是被我說中了嗎?沒能力撫養還打砲笑死人了 妳說妳18了我還沒意見 16你要當工讀養小孩嗎?還是八大?你說出門有風險本來就有啊哈哈 被撞 還是什麼 送妳一句 人生無常 你要烙人了嗎?我住新北 你要搭火車還是騎many?勁戰?還是大B?記得戴安全帽 可撥
https://law.moj.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 我原本不懂法律會去查正確的知識 法盲就是像你 人家跟你講正確的知識還硬要說人家錯 阿所以你要承認告訴乃論那方面你錯了沒?法盲? 就跟你說滿16歲以後就只有強制性交可以告 這不管是16歲還是61歲都有風險 跟年齡完全無關 你到底在跳針什麼? 去找任何一個案例來跟我說兩個滿16歲的人合意性交 還被判決違法 我馬上跟你道歉 沒有的話請你立刻馬上給我滾出我的文章 自己不懂法律 誤導別人還沾沾自喜 噁心 關於墮胎的問題 未成年小媽媽有那麼多解決管道 交給社會局 協助領養程序等 你就只想得到墮胎? 成年之後還是養不起墮胎的大有人在 這不是16~18性行為的專屬問題 硬要一直跳針墮胎只是顯得你除了墮胎 想不到任何有力的反對理由 你這樣跟說同性戀比較容易得愛滋病 所以反同的人有什麼差別 一切都是個人行為而已 你的邏輯是? 最後你眼睛到底是長在哪 我這篇文章哪裡說我要鼓勵未成年性行為 也沒有鼓勵人家墮胎 我只是說這件事合法並提出法律證據 國中沒畢業不要來高中生社群亂開砲 你有沒有看到你的邏輯水平被人踩在腳下?
希望你的人生過得順逐 不跟你戰了 拿性自主來嘴 高中生都這樣嗎? 好啦別回了 你以後一定要跟你的老公說你吃過很多人的屌 遙過好多根 拜託一定要誠實喔
B19 同學你講話真的越來越偏激呢 樓主應該已經18了哦 還有你一直強調有小孩怎樣怎樣 你知道安全措施做好還有小孩跟你中樂透頭獎一樣難嗎 觀念是講給聽得懂的人聽的 有好好避孕還懷孕就是你作法不對 不管幾歲想打砲的人還是會做 這篇是在幫你科普法律知識 不是在煽動未成年打砲 懂嗎
B21 你是騎士團嗎? 不要想爽就害了人家 你有能力在打砲 回文不就炒熱度嗎?不要回乖乖在西斯待在 一直戰一直戰真的很好笑 這種話題永遠吵不完 就是有你們這種自以爲發一篇就能救世的 順便炒人氣?「應該」成年?補血強一點 拜託
匿名
快被同一個人的某幾樓笑死欸 這麼正義那你不要看阿 明明原po只是講一些事實的法律 你在那邊曲解 哈哈哈哈哈哈拜託閉嘴好嗎 你才是來蹭熱度的ㄅ 在那邊以為自己很厲害 人家原po做了很多功課才來發這篇文 為什麼要被你這種人打擊 不懂欸 不懂 挺原po啦
匿名
那如果一方16歲一方18歲呢(不好意思看裡面內容好像沒有提到
匿名
B28 原po講的不太精準,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不可能完全沒有法律問題。 精確一點說,要細分兩部分: 一、刑事部分:除非有違反他人意願,涉犯強制性交罪外,合意性交部分並無問題。惟如果把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仍有和誘罪或略誘罪的問題。 二、民事部分:未滿20歲係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然有可能另涉民事侵權行為訴訟(即侵害其法代之監督權)而被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之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
B29 我不認為我講的有任何不精確 關於你說的刑事部分, 我這裡僅說16歲以上性行為的問題, 脫離家庭甚至妨害性自主, 都不在我這篇的討論範圍, 你說的情況屬於特例。 民事責任部分, 我也逐項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邊的「權利」是包括財產權跟非財產權, 性行為並非財產權的任何部分 (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非財產權部分,性行為也並非身份權, 最有可能的就是人格權(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隱私、貞操權)內的「貞操權」, 但根據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所指貞操,乃指個人對性行為 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 接下來的內容也僅與性行為對象之間 「是否有婚姻關係」、「是否為性交易」有關, 沒有一項是跟兩個滿16歲擁有性自主權的人 在私密空間從事性行為有關係的, 更不應該主張藉由這條法律來要求賠償。
B29 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 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條的前面我在上面解釋過了, 你要說法律問題的話, 最可能就是「其他人格法益」, 不過這個部分只有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上易字第1267號判決有判處 侵害「安寧權」、「肖像權」、「意思自主決定權」 的先例,同樣沒有任何一項是跟兩個滿16歲 擁有性自主權的人在私密空間從事性行為有關係, 不應該主張可以以此要求賠償
B29 為了不被說鑽漏洞,補充善良風俗部分,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84條, 違反善良風俗是指從事性交易、 公共場所拉客、媒合性交易、乞討叫化、 從事淫詞穢劇表演、偷窺、 故意於公共場合裸體或淫穢姿勢、猥褻異性、賭博。 同樣沒有任何一項是跟兩個滿16歲 擁有性自主權的人在私密空間從事性行為有關係的, 同樣不應該主張可以以此要求賠償。 在16歲即有性自主權,沒有「不法」的前提下, 以上兩條都不應該會有違反的可能, 也因此是「應該要不可能有法律問題」的, 除非家人叫他們說自己不是自願的, 那就是以妨害性自主論,當然不在討論範圍內了。 我會這麼認真去查,還是希望不要危言聳聽, 沒事就是沒事,不用為了反駁硬要說成有事, 兩個有性自主權的人從事性行為, 如果不到處找法律漏洞硬要告的話, 請問到底是有侵犯到誰的權利呢? 又何來賠償或法律問題之說?
B30 不要激動,請仔細看我寫的是「侵害法定代理人的監督權限」,而不是16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的合意性交行為能主張侵權行為⋯ 因此,按照B28說的情況,未成年之男女分別為16歲及18歲,雙方為合意性交行為,主要是侵害他方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所享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此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因親子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即「親權」或「監護權」,或稱之為「監督權 」,應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保護之權利。故滿16歲而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為合意性交行為,仍有受雙方法定代理人互告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民事侵權行為的風險存在。 所以我才說解釋要精準一點...
匿名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個簡單的問題 我與女朋友都是今年滿17歲 我們雙方都同意發生性行為 也都無所說的脅迫等.. 想請問 這樣是否犯法❓
匿名
作者我是B34 我想請問 我們已經有過兩次性行為都是在汽車旅館 而我們擔心會有警察臨檢 在臨檢情況下 我們可以不開門嗎?
匿名
作者你好👋 我一樣是B34的提問人 我還有許多問題想詢問您 不知道 是否可以使用站內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