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不知道要發哪裡,所以選了頭版
想請問處理行政事件時,與當事人有私交的朋友是否應該迴避?還是無限制?
例如:A老師以申報人的身分把B同學送性平,A老師平時就很針對B同學(會上課叫B同學起來罰站並羞辱B同學,A老師又是性平委員,除了A老師該自行迴避外,可能與A老師有交情的其他委員是否該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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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應該可以以第33條第二項第一款由當事人申請,但後續如何處理就不知道了,我行政法超爛🥲 https://i.imgur.com/VYN2trJ.jpg
這和行政法規定公務員迴避不完全相同 基本上是看各學校的性平會設置要點怎麼規定的 大部分是規定委員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親戚需要迴避 所以你的例題 1.申報人需要迴避 2.有交情很難明確界定,除非當事人學生提出異議否則應該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