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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會未到被記警告 學生不滿提行政訴訟告贏學校
2020/03/26 11:25
張璦 綜合報導 / 花蓮縣
東華大學臺灣文化學系19歲學生陳旻傑,2019年就讀花蓮高中時期,因3次沒參加朝會而遭校方記警告處分,陳旻傑先後分別向校方、教育部提出申訴與訴願,但都遭駁回;他再向花蓮地院提出行政訴訟結果出爐,法官認為,記警告有侵害名譽、人格權之虞,日前判學生訴願有理,教育部敗訴。
未撤銷原記過處分 陳旻傑將再提起訴願
陳旻傑昨(25)日在臉書發文指出,從學生申訴至花蓮地院判決出爐,耗費近一年的時間才終於收到花蓮地院的判決書,作為《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後首場教育事務行政訴訟,儘管法院實質上已認為他獲得全部勝訴的判決,但美中不足的是,因為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起初就違法,所以花蓮地院僅撤銷教育部訴願決定,並未撤銷原記過處分且未作兩造雙方實體事實上的審查,他也將依法重新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校內申訴遭駁回 向教育部提訴願也不被受理
陳旻傑表示,他就讀花蓮高中時,因為朝會未到,被學校以重大集會未到為由,記以警告處分,但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 7 點,就全校集合活動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對於學校直接對缺席學生記小過,並非正向管教輔導措施,他因此認為學校的這項處分違法,並依相關程序進行救濟。
當時他向校內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遭駁回,又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也被以警告非行政處分為由不受理,因此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校方依然主張,重要集會無故未到,經勸導改善後記警告是屬於「合法管教」,且未改變學生身分也無損害其受教育機會,干預實屬輕微,難以構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
第784號解釋強化學生權利 記警告可能侵害學生名譽權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過去司法實務及學理上曾認為學生與學校間係屬「特殊權力」關係,學生對於學校內的處分不服,僅能依照內部程序申訴救濟,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但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當學生認為其權利受侵害應可以提行政訴訟救濟。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784號解釋後,肯認各級學校學生能就退學以外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近日法院宣判學生勝訴,教育部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也明確認定學校所記之警告、小過、大過屬於「行政處分」,可能侵害學生之人格權、名譽權,因此教育部以非行政處分為由,不受理陳同學的訴願是違法的。
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2003/202003261994964.html
--備註--
大推勇氣
非常具有學權意識
對了
升旗的歷史和必須性
可以做篇小論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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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會都在講一些沒屁用的廢話 浪費我們時間。 武漢肺炎爆發應該不會有朝會了啦~大概 (之前有次讓我們淋雨開朝會,之後我們向教育部投訴被吃案^_^
升旗活動有它歷史的重要性在,同時也是從小就教育學生要愛國。個人覺得升旗沒什麼問題,參加重大集會也是一個訓練,教育你身在學校,學習以團體為重。
來學校不只是要讀知識還要學會團體生活 既然是學生就應該遵守校規,好好的站20.分鐘很難嗎,如果很難那之後出社會沒有什麼是你覺得簡單的了。先前在吵的服儀問題也是,被規定應穿著制服也在該,不穿哪知道你哪所學校,在外面出事沒人能第一時間確認你大概身份,那些反對服儀的是覺得穿著自己校服丟臉還是家裡太有錢不屑穿呢
要求穿著制服跟升旗應該不屬於不正當或不合理的要求吧,既然那麼愛反對,之後當兵可能會帶著一股怨氣喔(雖然現在才四個月沒什麼好操的)
匿名
B18 每個人自我意識都這麼重的話,部隊可以解散了,學校不用了,視訊就好啦!不穿衣服上課都沒人管你。學校存在的目的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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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 關於制服的問題,我小學雖然有運動服,但學校從沒強迫學生穿,我讀了六年也從沒發生過什麼校安事件。反而是花蓮的國中曾發生校外人士穿學校制服進學校被抓到,多年前的北投國小割喉案也是兇手翻進圍牆殺女童。 穿制服說白了只是統治的手段,統一、服從、榮譽是穿制服的唯一目的,翻閱歷史你會發現只有強調集體性的國家才會出現制服,臺灣的制服文化是日本殖民時首先傳入的,民國後繼續沿用,所以制服其實跟安全八竿子打不著。 反對制服不是覺得穿制服很丟臉,也不是家裡很有錢,而是單純希望學校給學生選擇的權力,想穿就穿,不想穿也不會被罰,政大附中就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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