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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怪喵/法官的自由心證是有多自由?
【這個職業有祕密‧法官篇】鬼怪喵/法官的自由心證是有多自由?
2020-07-17 06:00 聯合報 / 鬼怪喵
●自由心證不是包山包海的
每當看見日劇《Doctor-X》的大門醫師說:「我是不會失敗的!」總是讓我熱血沸騰。法官這個工作就跟醫師一樣,都有著不能失敗的壓力。正如醫師恐懼手術失敗,造成病人死亡,法官也害怕錯誤的判決造成冤案,剝奪無辜之人的生命、自由,或使他為了清白來回於法院之間;所謂「一人在監,十人在途」,法官判決影響的往往不是被告一人,還有他的親友。
每次回鄉下老家,都不免聽見親戚們看著電視或根據鄉里發生的事情,發表對法官的看法。雖然他們沒有念過法律,但因為在社會走跳久了,自然也累積不少經驗甚或法律概念,言論竟也與實際的法律規範、運作相去不遠,教我在一旁默默稱奇。不過,他們說著說著,最後都會歸納出一個結論:法官都是自由心證啦……嗯,絲毫沒顧慮一旁的我的感受,只差沒有說出「恐龍法官」四個字。
話說回來,法官的自由心證好像給人一種「最後的出口」的感覺,似乎有了自由心證,所以很自由,想怎麼判就怎麼判。這個不怪大家,它字面上確實很「自由」,也使得民眾很難理解為何法官判的跟他們想的不一樣;畢竟,很少有人有時間去看判決理由,更不用說某些判決的確難以被理解。
自由心證是來自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可見它並不是包山包海、整個案件隨便法官判的,是就證據該如何評價,由法官依照具體個案來判斷。而這些證據還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調查取得,沒有被禁止使用的(像被刑求、違法取得的證據就可能被排除),如此法官才可以評價它的證據價值,作為認定事實、裁判的基礎。
●有適用範圍,也有限制
當然,你會說這還是很大的權力啊。為此,法律也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證不得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比如說,證人若明明距離現場有段距離,卻鉅細靡遺地描述很多細節,這便有違我們的經驗認知;又或者,我們懷疑兇手可能是A或B,但無法排除是否還有C,那當我們排除A,並不能說兇手就是B,這即是論理法則。又比如法院要判斷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時,常需要仰賴精神醫師來鑑定,那法官最後不管是否採取鑑定報告,他的取捨也必須符合邏輯,並禁得起精神醫學的檢驗。
此外,立法者還會直接用法律明文規定,來限制法官的判斷。比如說,法官不能單憑被告或共犯之自白,就依自由心證,判處被告有罪,而應調查其他證據來確認自白與事實相符;或者透過規定提醒法官不可以只因為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斷被告有犯罪事實--被告不想說的原因有很多,必須有其他證據,才能認定被告的犯行。
所以,法官的自由心證有它的適用範圍,也有它的限制,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好用」。這也是為什麼常聽到認真的法官在熬夜寫判決,因為判決的一字一句、每個判斷,都必須符合上面這些要求。
每份判決要求的背後,其實都是希望不要造成冤判。試想,當你確信心中所想的是公平正義,而你又有機會去實現它時,難道不會希望自己的判決能夠符合法律規定,又能實現公平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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