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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關於殺警案
時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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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鐵道殺警案,我的看法如下 1.關於法官判決,我個人認為沒有什麼不妥的,本案適用刑法第19條之一所以無罪,也依刑法第87條處該條規範最高的五年強制處置,該有的都有,證據採用的結果也是這樣 2.另一方面的問題,一個是為什麼警察在只有一個人執勤的情況下接近一個情緒相當不穩的人,一來為什麼前站當下只有他一個人,二來他採取的方案,三來他身上有沒有合適當下情況的裝備,訓練、人力、資源,過了這麼久真的有改善嗎 3.而關於本案被告的部分,雖然思覺失調症的症狀其一是缺乏病識感,但為什麼被告兩年前自行停藥後就失去聯絡沒有追蹤,這是社會安全網的完善程度的問題,而社會安全網,需要的是社工等人才來協助,那在薪資不高提升空間極少、待遇差、社會地位不高、人力緊缺、工作內容有一定危險性的情況下,要怎麼確保社工人數足夠,而精神障礙者的醫療是否又有足夠保障 4.最後,是刑罰的部分,我完全不支持此案判死刑,也不支持死刑存在於任何一案,死刑,說真的,一點用處都沒有,宰了殺人者,爽了,也沒了,結構沒有改變,民智沒有開風氣還是一樣,事情就只會一再重複發生 法律不只是應報理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鱷魚暫時回歸 本文原本是站內給別人的看法,不過想想還是拿出來貼好了,歡迎「理性」討論


  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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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留言

B1 {{commentMoment( "2020-05-06T15:15:59.546Z" )}}

好久沒看到你了!!

好久沒看到你了!!
太快了吧同學
原 Po 回覆:

太快了吧同學

1
匿名

匿名

B2 {{commentMoment( "2020-05-06T15:17:51.490Z" )}}

終於等到你的文了,開心。

終於等到你的文了,開心。
謝謝,不過為什麼
原 Po 回覆:

謝謝,不過為什麼

1
匿名

匿名

B3 {{commentMoment( "2020-05-06T15:20:30.194Z" )}}

就,滿喜歡看你發的文的,很值得思考

就,滿喜歡看你發的文的,很值得思考
原來如此,謝謝妳
原 Po 回覆:

原來如此,謝謝妳

0
B4 {{commentMoment( "2020-05-06T16:01:58.963Z" )}}

好久沒看到你發文了

好久沒看到你發文了
回歸一下
原 Po 回覆:

回歸一下

0
匿名

匿名

B5 {{commentMoment( "2020-05-06T16:24:57.524Z" )}}

不宰殺人者 過幾年又放出來殺人 頗呵

不宰殺人者 過幾年又放出來殺人 頗呵
你顯然沒搞懂
原 Po 回覆:

你顯然沒搞懂

5
匿名

匿名

B6 {{commentMoment( "2020-05-06T16:57:04.580Z" )}}

我也是支持法官的判決,只是每次遇到廢不廢死這種案件時,支持死刑的人都會說:那換你的親朋好友被殺了,你還會支持廢死嗎? 每次遇到這種都不知該如何回應,畢竟身邊的人真的不是被害者,所以往往啞口無言卻很無奈

我也是支持法官的判決,只是每次遇到廢不廢死這種案件時,支持死刑的人都會說:那換你的親朋好友被殺了,你還會支持廢死嗎? 每次遇到這種都不知該如何回應,畢竟身邊的人真的不是被害者,所以往往啞口無言卻很無奈
他們問這個問題的時候,說什麼他們都有話講,跟已經預設立場的人是講不通的 至於我對這個問題的回應,我的答案永遠都會是支持廢死,情感上我當然希望這個王八蛋去死,但實務上這就是一點用處都沒有,死了一個兇手不會真的改變什麼,而且就這麼死了,多浪費,怎麼可以這麼輕鬆就解脫呢,要好好發揮價值才行
原 Po 回覆:

他們問這個問題的時候,說什麼他們都有話講,跟已經預設立場的人是講不通的 至於我對這個問題的回應,我的答案永遠都會是支持廢死,情感上我當然希望這個王八蛋去死,但實務上這就是一點用處都沒有,死了一個兇手不會真的改變什麼,而且就這麼死了,多浪費,怎麼可以這麼輕鬆就解脫呢,要好好發揮價值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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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commentMoment( "2020-05-06T18:01:52.311Z" )}}

支持這次的判決,法律界這次也普遍支持 這次的事件也看出法治教育夠廣,但還不夠深厚 此外踏入法律這個圈子這幾年下來 我還是反對廢除死刑就是了🤣

支持這次的判決,法律界這次也普遍支持 這次的事件也看出法治教育夠廣,但還不夠深厚 此外踏入法律這個圈子這幾年下來 我還是反對廢除死刑就是了🤣
嗨學長
原 Po 回覆:

嗨學長

0
匿名

匿名

B8 {{commentMoment( "2020-05-06T21:51:07.214Z" )}}

我尊重醫生的專業,也尊重法官的判決 只是我很好奇強制醫療治療的費用是?

我尊重醫生的專業,也尊重法官的判決 只是我很好奇強制醫療治療的費用是?
你是指費用誰負責嗎
原 Po 回覆:

你是指費用誰負責嗎

1
匿名

匿名

B9 {{commentMoment( "2020-05-06T21:55:15.352Z" )}}

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東野圭吾的空洞的十字架 裡面有一個蠻令人深思的觀點 就是對於受害者家屬來說死刑並非一種報復手段 而是從根本上如果殺人的還活得好好的 他們所愛的人卻死了 會對生活失去信心 對他們來說死刑並非結果 而是恢復原有狀態的必要過程 我是覺得不要廢啦 當然常常會沒有用 但是在準備其他方法後將其作為最後手段 btw要說一點用也不是沒有 (偏激點說)至少一些人渣不會繼續待在監獄裡浪費國家資源

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東野圭吾的空洞的十字架 裡面有一個蠻令人深思的觀點 就是對於受害者家屬來說死刑並非一種報復手段 而是從根本上如果殺人的還活得好好的 他們所愛的人卻死了 會對生活失去信心 對他們來說死刑並非結果 而是恢復原有狀態的必要過程 我是覺得不要廢啦 當然常常會沒有用 但是在準備其他方法後將其作為最後手段 btw要說一點用也不是沒有 (偏激點說)至少一些人渣不會繼續待在監獄裡浪費國家資源
作為一種療傷手段這個觀點蠻特別的,我考慮的是死刑的效益而非情感上的療癒,這麼說蠻有意思的
原 Po 回覆:

作為一種療傷手段這個觀點蠻特別的,我考慮的是死刑的效益而非情感上的療癒,這麼說蠻有意思的

6
B10 {{commentMoment( "2020-05-06T22:52:37.200Z" )}}

B6 小燈泡的媽媽算個例子(? 死刑應該算是刑法的最低底線 原潑你也說了“民智未開” 那就代表現在還是需要死刑吧! 然後刑法第十九條內容 寫的是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可是判決書裡犯人的口供 有說到他知道殺警是不對的 只是因為他被人追殺 而不得不這麼做 幫忙鑑定他當時精神狀況的人也說了 雖然無法明確知道犯人當時的精神惡化程度 但可以確定的是 犯人當時是有能力決定殺人或不殺人的 因此我覺得第十九條的前部分 不太適合引用在這裡 不過倒是符合 第十九條後半部分的減刑啦! 總之我不能接受這起案件被判無罪

B6 小燈泡的媽媽算個例子(? 死刑應該算是刑法的最低底線 原潑你也說了“民智未開” 那就代表現在還是需要死刑吧! 然後刑法第十九條內容 寫的是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可是判決書裡犯人的口供 有說到他知道殺警是不對的 只是因為他被人追殺 而不得不這麼做 幫忙鑑定他當時精神狀況的人也說了 雖然無法明確知道犯人當時的精神惡化程度 但可以確定的是 犯人當時是有能力決定殺人或不殺人的 因此我覺得第十九條的前部分 不太適合引用在這裡 不過倒是符合 第十九條後半部分的減刑啦! 總之我不能接受這起案件被判無罪
………呃,我的民智未開不是這個意思的,這兩件事真的有關聯嗎,而就判決書裡,19條考量的是行為時哦
原 Po 回覆:

………呃,我的民智未開不是這個意思的,這兩件事真的有關聯嗎,而就判決書裡,19條考量的是行為時哦

1
B11 {{commentMoment( "2020-05-06T22:56:14.424Z" )}}

順帶一提,台灣殺人被判無期徒刑的有八個人假釋之後又去殺人

順帶一提,台灣殺人被判無期徒刑的有八個人假釋之後又去殺人
有個說法叫狗急跳牆
原 Po 回覆:

有個說法叫狗急跳牆

1
匿名

匿名

B12 {{commentMoment( "2020-05-06T23:13:44.552Z" )}}

國中公民課本有寫刑法是用來嚇阻犯罪跟界定犯罪 死刑是刑法最重的 那麼如果都要廢死 以後偷竊強盜詐騙難道可以都不用罰? 你說死刑沒用? 對被害者家屬唯一能感到一點釋懷的就是死刑 難道你要全台灣都是聖人 都能釋懷? 以後出社會還要用稅金養他們 抱歉 我寧願餵狗 起碼狗還比較善良

國中公民課本有寫刑法是用來嚇阻犯罪跟界定犯罪 死刑是刑法最重的 那麼如果都要廢死 以後偷竊強盜詐騙難道可以都不用罰? 你說死刑沒用? 對被害者家屬唯一能感到一點釋懷的就是死刑 難道你要全台灣都是聖人 都能釋懷? 以後出社會還要用稅金養他們 抱歉 我寧願餵狗 起碼狗還比較善良
無限上綱啊同學 當然啦,把他弄死的確少一個殺人犯,但這除了所謂救贖被害者家屬外沒有什麼意義,你要怎麼用死刑嚇阻沒有辨識是非對錯能力的人,至於稅金,所有罪犯都有一部分的資源來自我們的納稅錢,你說你不繳稅還比較合理
原 Po 回覆:

無限上綱啊同學 當然啦,把他弄死的確少一個殺人犯,但這除了所謂救贖被害者家屬外沒有什麼意義,你要怎麼用死刑嚇阻沒有辨識是非對錯能力的人,至於稅金,所有罪犯都有一部分的資源來自我們的納稅錢,你說你不繳稅還比較合理

2
匿名

匿名

B13 {{commentMoment( "2020-05-06T23:38:05.105Z" )}}

是你顯然沒搞懂 死刑是目前法律上最有效率並最標準可以達到防止殺人犯再跑出來殺人的方法 當然如果要立更有效率的法我很支持 但可惜在臺灣不可能 連死刑都有人在吵廢死了 這能指望什麼呢? 死刑被你說成只是為了情緒的發洩一樣 都不知道到底是誰帶著偏見與傲慢用預設立場在講述想法了 嘖嘖

是你顯然沒搞懂 死刑是目前法律上最有效率並最標準可以達到防止殺人犯再跑出來殺人的方法 當然如果要立更有效率的法我很支持 但可惜在臺灣不可能 連死刑都有人在吵廢死了 這能指望什麼呢? 死刑被你說成只是為了情緒的發洩一樣 都不知道到底是誰帶著偏見與傲慢用預設立場在講述想法了 嘖嘖
不是情緒的發洩是什麼,看看無罪時那些所謂義憤填膺的人,死刑除了那一點點療癒被害者家屬外,什麼都沒有 而且你有搞懂我文章的論點嗎,想一下社會,你弄死一個殺人犯不改變殺人犯產出的結構,你說這有效率?
原 Po 回覆:

不是情緒的發洩是什麼,看看無罪時那些所謂義憤填膺的人,死刑除了那一點點療癒被害者家屬外,什麼都沒有 而且你有搞懂我文章的論點嗎,想一下社會,你弄死一個殺人犯不改變殺人犯產出的結構,你說這有效率?

4
匿名

匿名

B14 {{commentMoment( "2020-05-06T23:50:05.569Z" )}}

其實我覺得無罪還是太誇張了 起碼關個一陣子也好 畢竟該有的懲罰還是得有吧 雖然法官是依法判決啦

其實我覺得無罪還是太誇張了 起碼關個一陣子也好 畢竟該有的懲罰還是得有吧 雖然法官是依法判決啦
有強制處置五年,無罪只是沒有刑事上責任的樣子,無罪是因為刑法19條
原 Po 回覆:

有強制處置五年,無罪只是沒有刑事上責任的樣子,無罪是因為刑法19條

0
匿名

匿名

B15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0:34:43.798Z" )}}

樓上一堆自以為是的正義 把人槍斃就能解決問題讓治安變好 那中國每年一堆死刑犯照理說治安要變好才對 請問有嗎... 而且被害家屬還痛罵鑑定的醫生帶風向 這樣以後誰還敢幫忙鑑定

樓上一堆自以為是的正義 把人槍斃就能解決問題讓治安變好 那中國每年一堆死刑犯照理說治安要變好才對 請問有嗎... 而且被害家屬還痛罵鑑定的醫生帶風向 這樣以後誰還敢幫忙鑑定
(取暖
原 Po 回覆:

(取暖

1
匿名

匿名

B16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0:51:45.773Z" )}}

B15 從你的文意看來你覺得中國那樣做沒有變好 請問你又是從哪裡看出來的 先不說他們和我們的情況是否相同 你以現在的角度去看「可能」的另外一種結果 要怎麼確定他們治安沒有變得比那種情況更好? 或許的確是變好了 只是有限 或是原本可能會導致更加糟糕的結果 再說 像B11說的那個情況 證明只要「殺對人」就可以讓治安變好 只是要怎麼判定是否殺對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B15 從你的文意看來你覺得中國那樣做沒有變好 請問你又是從哪裡看出來的 先不說他們和我們的情況是否相同 你以現在的角度去看「可能」的另外一種結果 要怎麼確定他們治安沒有變得比那種情況更好? 或許的確是變好了 只是有限 或是原本可能會導致更加糟糕的結果 再說 像B11說的那個情況 證明只要「殺對人」就可以讓治安變好 只是要怎麼判定是否殺對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弄死一個殺人犯不改變整體情況
原 Po 回覆:

弄死一個殺人犯不改變整體情況

2
B17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1:03:57.258Z" )}}

我先問一下,狗急跳牆指的是哪一部分?

我先問一下,狗急跳牆指的是哪一部分?
跟社會脫節的人回不去囉
原 Po 回覆:

跟社會脫節的人回不去囉

0
B18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1:05:05.186Z" )}}

然後你說的民智未開是我誤會了!我想表達的是臺灣現在還是需要死刑來做最後防線

然後你說的民智未開是我誤會了!我想表達的是臺灣現在還是需要死刑來做最後防線
瞭解
原 Po 回覆:

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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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1:06:29.540Z" )}}

然後我在先前提到的 “犯人在當時是有能力決定以及控制自己殺or不殺人” 當時指的即是行為時

然後我在先前提到的 “犯人在當時是有能力決定以及控制自己殺or不殺人” 當時指的即是行為時
但法官判定適用第19條
原 Po 回覆:

但法官判定適用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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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1:09:27.629Z" )}}

根據原潑你對B12 留言的回應 那請問若是殺人者有辨別是否對錯的能力 那在綜合考量犯人教化可能性等情況之後 所判決的死刑你是否接受呢?

根據原潑你對B12 留言的回應 那請問若是殺人者有辨別是否對錯的能力 那在綜合考量犯人教化可能性等情況之後 所判決的死刑你是否接受呢?
我不支持死刑的原因是因為弄死一個殺人犯不改變整體情況,而且數據上,對犯罪率的改善實在也沒什麼用處,把人留著做研究都比讓執行死刑的多背一條命來的實在
原 Po 回覆:

我不支持死刑的原因是因為弄死一個殺人犯不改變整體情況,而且數據上,對犯罪率的改善實在也沒什麼用處,把人留著做研究都比讓執行死刑的多背一條命來的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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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1:11:34.712Z" )}}

對,所以對法官的判決我才覺得奇怪 雖然我不是專業的 但根據網路或一些媒體的解釋 我都覺得不能接受

對,所以對法官的判決我才覺得奇怪 雖然我不是專業的 但根據網路或一些媒體的解釋 我都覺得不能接受
我是覺得蠻合理的,不過網路什麼的解釋你是看哪的
原 Po 回覆:

我是覺得蠻合理的,不過網路什麼的解釋你是看哪的

0
匿名

匿名

B22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1:15:08.100Z" )}}

我B16 看到原po上面一直出現的論調就是殺一個人不改變整體情況 不改變整體情況沒錯 但能夠讓一個人不會被殺 這樣難道一點意義都沒有嗎? 就算只有一點用也不是沒有用

我B16 看到原po上面一直出現的論調就是殺一個人不改變整體情況 不改變整體情況沒錯 但能夠讓一個人不會被殺 這樣難道一點意義都沒有嗎? 就算只有一點用也不是沒有用
讓一個人不會被殺………?
原 Po 回覆:

讓一個人不會被殺………?

0
匿名

匿名

B23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1:32:08.191Z" )}}

我是指假釋出來後又殺人的那些

我是指假釋出來後又殺人的那些
假釋就是另一個需要討論的地方了,你們是都不用上課啊
原 Po 回覆:

假釋就是另一個需要討論的地方了,你們是都不用上課啊

0
B24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2:12:00.210Z" )}}

有學校了老師都不太管了啦

有學校了老師都不太管了啦
哲學系在幹嘛
原 Po 回覆:

哲學系在幹嘛

0
B25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2:31:41.813Z" )}}

上哲學

上哲學
………
原 Po 回覆:

………

0
B26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3:04:29.503Z" )}}

我指的網路是一些替法官澄清的文章等

我指的網路是一些替法官澄清的文章等
有連結嗎
原 Po 回覆:

有連結嗎

0
匿名

匿名

B27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3:16:05.398Z" )}}

哇哦 處理掉產生殺人犯的結構和處理掉殺人犯原來有衝突 這邏輯我無法理解欸 再來哪個國家或地區沒有殺人犯 把問題全推給結構頗呵的 結構或許有問題 但不是全部的問題都在結構欸 不然為什麼社會絕大部分人都好好過生活 而他們是殺人犯是死刑犯 不弄死死刑犯 然後放他們再出來殺人就有效率? 想解決不了問題 又不解決有問題的人 啊不就是把問題丟著 讓他產生更多受害者

哇哦 處理掉產生殺人犯的結構和處理掉殺人犯原來有衝突 這邏輯我無法理解欸 再來哪個國家或地區沒有殺人犯 把問題全推給結構頗呵的 結構或許有問題 但不是全部的問題都在結構欸 不然為什麼社會絕大部分人都好好過生活 而他們是殺人犯是死刑犯 不弄死死刑犯 然後放他們再出來殺人就有效率? 想解決不了問題 又不解決有問題的人 啊不就是把問題丟著 讓他產生更多受害者
你顯然沒有搞懂我想表達什麼
原 Po 回覆:

你顯然沒有搞懂我想表達什麼

2
匿名

匿名

B28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6:11:50.069Z" )}}

我比較好奇沒有執行死刑的這段日子有減少殺人案的數量嗎 像是最近一段時間就蠻多起的    不可否認的是鄭捷執行死刑後的確有減少殺人案的次數 我認為再想到比死刑更好的方法之前(而且執行起來要確實有效) 死刑的確是最好的方法來嚇阻他人 而和民智開不開沒有關係

我比較好奇沒有執行死刑的這段日子有減少殺人案的數量嗎 像是最近一段時間就蠻多起的    不可否認的是鄭捷執行死刑後的確有減少殺人案的次數 我認為再想到比死刑更好的方法之前(而且執行起來要確實有效) 死刑的確是最好的方法來嚇阻他人 而和民智開不開沒有關係
我覺得就單一案件執行死刑後,相關案件犯率是否有變化這點去做討論的話,可能有點片面,短時間內影響的因素有點多 最近蠻多可能跟媒體有關,有些案子會被放大報導到讓人覺得怎麼這麼多起
原 Po 回覆:

我覺得就單一案件執行死刑後,相關案件犯率是否有變化這點去做討論的話,可能有點片面,短時間內影響的因素有點多 最近蠻多可能跟媒體有關,有些案子會被放大報導到讓人覺得怎麼這麼多起

1
B29 {{commentMoment( "2020-05-07T08:56:44.240Z" )}}

我國民智未開,所以我建議用最野蠻的凌遲

我國民智未開,所以我建議用最野蠻的凌遲
等等,好像哪裡怪怪的
原 Po 回覆:

等等,好像哪裡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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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0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0:04:29.376Z" )}}

第一 如果你想要引用刑法第19條第一款 那我也引用同一條的第三款 如因過失或故意自行招致者 不適用 難道得知自己有病不需要持續回診嗎? 那如果你說他是無病識感,根據調查,不是所有那您能不能舉證他是無病識感的? 依據衛生法第41條,他是需要做完療程的。再來 你第二點說的,為什麼只有一個人執勤的時候接觸他,第一 難道警察當下會知道他持有刀械嗎? 第二 如果警察不過去阻止他 有幾個人的下場會是像李承翰警察這樣? 難道犯了罪錯的是警察,不是加害者?應該怪罪的是警察?請問這是您的邏輯嗎? 再來,訓練,警察在正常情況下,一手就可以把一般人扳倒,如果您確實了解警察的訓練過程,訓練標準,我相信您會對自己所發表的內容汗顏,那用警察的公權力啊 請問鐵路警察的裝備您了解多少 我看您是完全不懂。

第一 如果你想要引用刑法第19條第一款 那我也引用同一條的第三款 如因過失或故意自行招致者 不適用 難道得知自己有病不需要持續回診嗎? 那如果你說他是無病識感,根據調查,不是所有那您能不能舉證他是無病識感的? 依據衛生法第41條,他是需要做完療程的。再來 你第二點說的,為什麼只有一個人執勤的時候接觸他,第一 難道警察當下會知道他持有刀械嗎? 第二 如果警察不過去阻止他 有幾個人的下場會是像李承翰警察這樣? 難道犯了罪錯的是警察,不是加害者?應該怪罪的是警察?請問這是您的邏輯嗎? 再來,訓練,警察在正常情況下,一手就可以把一般人扳倒,如果您確實了解警察的訓練過程,訓練標準,我相信您會對自己所發表的內容汗顏,那用警察的公權力啊 請問鐵路警察的裝備您了解多少 我看您是完全不懂。
思覺失調的症狀之一是缺乏病識感,而要符合第三款,你要證明他兩年前停藥是為了兩年後殺人 無論衛生法如何,這個人自行停藥之後就失去音訊了 我不在乎警察是否知道他當時持有刀械,我在乎的是為什麼那裡只有一個警察必須去接觸一個情緒顯然相當不穩的人,而關於裝備的部分,這我也知道,但簡單查一下都找的到問題 你說「正常情況」嗎?
原 Po 回覆:

思覺失調的症狀之一是缺乏病識感,而要符合第三款,你要證明他兩年前停藥是為了兩年後殺人 無論衛生法如何,這個人自行停藥之後就失去音訊了 我不在乎警察是否知道他當時持有刀械,我在乎的是為什麼那裡只有一個警察必須去接觸一個情緒顯然相當不穩的人,而關於裝備的部分,這我也知道,但簡單查一下都找的到問題 你說「正常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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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0:07:44.021Z" )}}

B15 把一個共產國家拿來跟我們民主國家相比 何從類推? 套用作者說的話 無限上綱啊同學

B15 把一個共產國家拿來跟我們民主國家相比 何從類推? 套用作者說的話 無限上綱啊同學
3
匿名

匿名

B32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0:14:45.539Z" )}}

槍斃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最有效率的方法,唐氏症才支持不判死刑

槍斃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最有效率的方法,唐氏症才支持不判死刑
………
原 Po 回覆:

………

0
B33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2:04:17.081Z" )}}

B30 稍微解釋一下思覺失調症 這種精神疾病他的病識感是很低的 今天一位糖尿病病患他停藥 可能是因為他覺得他雖然有病但可能不需要吃藥 這個時候他有一定的思考程度 但是思覺失調症不一樣 他不認為他生病了 而是會覺得醫生要求他吃藥是一件在害他的事情 所以在這裡 病患的擅自停藥 法官不會認定他是過失或是故意 再來是第二點 知不知道對方有刀械 有多少人可能受害 我是不知道 但是整件事都不是要怪罪警察 的確也是這位精神病患犯下的罪行 但是就刑法第19條 法律不能就大眾認為的 或是輿論的導向而影響結果

B30 稍微解釋一下思覺失調症 這種精神疾病他的病識感是很低的 今天一位糖尿病病患他停藥 可能是因為他覺得他雖然有病但可能不需要吃藥 這個時候他有一定的思考程度 但是思覺失調症不一樣 他不認為他生病了 而是會覺得醫生要求他吃藥是一件在害他的事情 所以在這裡 病患的擅自停藥 法官不會認定他是過失或是故意 再來是第二點 知不知道對方有刀械 有多少人可能受害 我是不知道 但是整件事都不是要怪罪警察 的確也是這位精神病患犯下的罪行 但是就刑法第19條 法律不能就大眾認為的 或是輿論的導向而影響結果
1
B34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2:14:16.081Z" )}}

B32  不論死刑存廢立場,社會共識都不希望冤案發生。以此前提,為了維持一定的審判水準,確保公正審判,以避免冤錯案件,死刑案件的辯護團隊應該要符合更高的資格;死刑判決應要有嚴謹的審判程序,這包括嚴格的證據調查,實施精神、心理、科學鑑定等。美國死刑資訊中心(DPIC)曾調查指出,一位死刑犯從審判到執行會花費300萬美金,相當於新台幣九千萬元,而無期徒刑則是110萬美金。 在台灣,每一位死刑犯都要經過三級三審,也就是要經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死刑判決,才會定讞。在如此的程序要求中,我們常看見由於最高法院對高等法院的判決感到不妥,而發回更審。 內容節錄自 https://www.taedp.org.tw/discussion/10015 希望可以給你參考一下

B32  不論死刑存廢立場,社會共識都不希望冤案發生。以此前提,為了維持一定的審判水準,確保公正審判,以避免冤錯案件,死刑案件的辯護團隊應該要符合更高的資格;死刑判決應要有嚴謹的審判程序,這包括嚴格的證據調查,實施精神、心理、科學鑑定等。美國死刑資訊中心(DPIC)曾調查指出,一位死刑犯從審判到執行會花費300萬美金,相當於新台幣九千萬元,而無期徒刑則是110萬美金。 在台灣,每一位死刑犯都要經過三級三審,也就是要經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死刑判決,才會定讞。在如此的程序要求中,我們常看見由於最高法院對高等法院的判決感到不妥,而發回更審。 內容節錄自 https://www.taedp.org.tw/discussion/10015 希望可以給你參考一下
1
B35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2:53:05.554Z" )}}

關於第二點是想要檢討當時執勤的李員警還是警察制度?

關於第二點是想要檢討當時執勤的李員警還是警察制度?
制度
原 Po 回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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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8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4:31:50.418Z" )}}

中國醫藥大學的網頁顯示 只有30到50趴的思覺失調患者 請您論證他有極低的病識感。第二,他失去音訊,請問他的家人沒有責任監督一個有疾病的人回診嗎? 再來,您不在乎他有沒有刀械,那警察保護治安不是他的責任? 他不衝上去擋住他,可能又會有一些像您一樣神奇的邏輯又要開噴了,還有 不接近他要怎麼對談?我不能理解。最後,您不要說您知道裝備,您先查清楚 再來跟我辯論 謝謝您。

中國醫藥大學的網頁顯示 只有30到50趴的思覺失調患者 請您論證他有極低的病識感。第二,他失去音訊,請問他的家人沒有責任監督一個有疾病的人回診嗎? 再來,您不在乎他有沒有刀械,那警察保護治安不是他的責任? 他不衝上去擋住他,可能又會有一些像您一樣神奇的邏輯又要開噴了,還有 不接近他要怎麼對談?我不能理解。最後,您不要說您知道裝備,您先查清楚 再來跟我辯論 謝謝您。
病釋感: https://www.mch.org.tw/Health/Docs/33/4878/Default.aspx 家人陪伴的部分也是一環沒錯 當時的情況是警員原本認為只是票務糾紛,所以什麼制服裝備也沒帶就去了,我可以理解警員當時所做的選擇,這也是為什麼我想把焦點放在為什麼那時那裡只有一個人
原 Po 回覆:

病釋感: https://www.mch.org.tw/Health/Docs/33/4878/Default.aspx 家人陪伴的部分也是一環沒錯 當時的情況是警員原本認為只是票務糾紛,所以什麼制服裝備也沒帶就去了,我可以理解警員當時所做的選擇,這也是為什麼我想把焦點放在為什麼那時那裡只有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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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9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4:37:49.301Z" )}}

我先請您查完資料 從哪一句您覺得我說您沒查資料?還是您沒有足夠的論點論證您的說法?

我先請您查完資料 從哪一句您覺得我說您沒查資料?還是您沒有足夠的論點論證您的說法?
這算我的錯,我當時情緒太過激動了,我道歉
原 Po 回覆:

這算我的錯,我當時情緒太過激動了,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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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0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4:41:21.265Z" )}}

還有 第三款講到 是故意或過失所招致 為什麼要證明他停藥是為了殺人?

還有 第三款講到 是故意或過失所招致 為什麼要證明他停藥是為了殺人?
這部分請參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amp/story/12322/4540591
原 Po 回覆:

這部分請參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amp/story/12322/454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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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1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4:48:47.738Z" )}}

B40 哦哦哦 大家不要吵架啦 這裡應該是理性溝通的平台(⊙_⊙;)

B40 哦哦哦 大家不要吵架啦 這裡應該是理性溝通的平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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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2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4:49:35.832Z" )}}

B42 但是作者都不回我 怎麼辦

B42 但是作者都不回我 怎麼辦
………給我一點時間冷靜,我明天晚上回你
原 Po 回覆:

………給我一點時間冷靜,我明天晚上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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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3 {{commentMoment( "2020-05-07T14:51:38.236Z" )}}

B42 或許在忙啦~大家冷靜一點 有不同的聲音是很正常的事情啊

B42 或許在忙啦~大家冷靜一點 有不同的聲音是很正常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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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4 {{commentMoment( "2020-05-08T01:57:24.168Z" )}}

幫B0 補血 這篇好到我都快掉眼淚了

幫B0 補血 這篇好到我都快掉眼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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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5 {{commentMoment( "2020-05-08T11:11:36.781Z" )}}

B44 麻煩你講出論點的好處,而不是無理由的讚賞

B44 麻煩你講出論點的好處,而不是無理由的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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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6 {{commentMoment( "2020-05-08T12:03:24.089Z" )}}

B45  我自己喜歡不行嗎 我要讚賞作者不行嗎?

B45  我自己喜歡不行嗎 我要讚賞作者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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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7 {{commentMoment( "2020-05-08T12:18:12.429Z" )}}

 B46 你似乎沒有搞懂 B45 的意思,他是請你提出論點,並沒有提到你這樣讚賞的行為不好。只是沒有理由的讚賞,在別人看起來就好像那些看到衛生紙上新聞就一直搶的無頭蒼蠅一樣。

 B46 你似乎沒有搞懂 B45 的意思,他是請你提出論點,並沒有提到你這樣讚賞的行為不好。只是沒有理由的讚賞,在別人看起來就好像那些看到衛生紙上新聞就一直搶的無頭蒼蠅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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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B48 {{commentMoment( "2020-05-08T12:30:58.533Z" )}}

哇花椰菜現在是一個 感恩版主 讚嘆版主的情況嗎

哇花椰菜現在是一個 感恩版主 讚嘆版主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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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9 {{commentMoment( "2020-05-08T14:00:45.796Z" )}}

B48 沒毛病ㄅ B47 你似乎想的太複雜,就是單純覺得作者跟我想法很像而已這樣可以嗎(◐‿◑)

B48 沒毛病ㄅ B47 你似乎想的太複雜,就是單純覺得作者跟我想法很像而已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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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0 {{commentMoment( "2020-05-08T14:54:10.286Z" )}}

B49 我是認為作者發這篇文的意義並不僅止於讚賞,而是大家一起討論關於這件事情的看法

B49 我是認為作者發這篇文的意義並不僅止於讚賞,而是大家一起討論關於這件事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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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1 {{commentMoment( "2020-05-08T15:43:36.029Z" )}}

版主沒有錯 不需要道歉 就像您說的這是理性討論。我先回應我第40樓所述,我的論點在於,他是過失而不是故意停藥,但您張貼給我的文章重點都著重於故意停藥進而殺人,這跟我的論點不符合,所以我原先說的,他是因為過失而自行招致的論點還是成立。病識感這種東西,就要依靠家屬定期追蹤而不是放任病患,我前面也援引衛生法第41條了,這是家屬的責任。

版主沒有錯 不需要道歉 就像您說的這是理性討論。我先回應我第40樓所述,我的論點在於,他是過失而不是故意停藥,但您張貼給我的文章重點都著重於故意停藥進而殺人,這跟我的論點不符合,所以我原先說的,他是因為過失而自行招致的論點還是成立。病識感這種東西,就要依靠家屬定期追蹤而不是放任病患,我前面也援引衛生法第41條了,這是家屬的責任。
本案與精神衛生法第41條是否有關這我不甚明瞭,但就我初步查證而言,我尚未查得有相關違反罰則,這部分的確家人是有一定疏失的 19條第3款主要是指原因自由行為,而精神障礙者自行停藥不在原因自由行為之內
原 Po 回覆:

本案與精神衛生法第41條是否有關這我不甚明瞭,但就我初步查證而言,我尚未查得有相關違反罰則,這部分的確家人是有一定疏失的 19條第3款主要是指原因自由行為,而精神障礙者自行停藥不在原因自由行為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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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關於殺警案

對於鐵道殺警案,我的看法如下 1.關於法官判決,我個人認為沒有什麼不妥的,本案適用刑法第19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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