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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因裁定書爭議導致被告鐘文智逃亡案,審判長邱忠義直接甩鍋把責任丟給書記官一事,#台灣書記官工會「非略式聲明」如下:
一、 邱忠義在媒體上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的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即使是『口頭諭知』也可以,而合議庭在審理單上『批示』的『略式裁定』,法律並未禁止,且各法院以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合議庭當下未立即製作正式書面裁定,並無不合法,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 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明顯將自己重大違反法令之行為,藉由實務上身為配屬法官的指揮監督地位,意圖嫁禍給承辦書記官,書工表達強烈譴責。
二、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同法第51條:「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以上第1項)」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以上第2項)」同法第52條:「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以上第1項)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以上第2項)」
三、 法律明文規定,裁判應由法官製作裁判書原本,並且有明確的記載事項、由合議庭全體法官簽名後,交書記官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附記「#本件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書記官只負責在收到裁判原本之後,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送達,書記官完全沒有任何義務在根本沒有 #裁定書原本 的前提之下,需要去確認 #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 是否為法官裁定。從公開訊息顯示,本案合議庭一開始並沒有交付裁定書原本給書記官、也不是不得抗告之裁定並經當庭宣示記明筆錄,書記官沒有依法收到裁定書原本,邱忠義卻指責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書工 認為,這是邱忠義明知自己重大違背法令、踐踏書記官尊嚴的詭辯。
四、 邱忠義沒有檢討自己是否違背法令,卻公開表示法官會使用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的方式當作裁定原本,無疑是混淆視聽,也讓外界誤會法院有草率製作原本的違法慣習,對廣大競競業業之司法人員實不公平,毫不足取。且書記官製作正本時,若無符合刑訴第50、51條格式的裁定原本可以依循,則一旦裁定內容譬如法官口音、同音字或字跡「過於藝術」難以辨識,則書記官可能因理解有誤而陷於違法風險,例如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158條第1項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之刑事責任。
五、 就是因為有邱忠義們,長期在法院、檢察署,才會讓書記官的勞動權抗爭之路,如此艱辛。台灣書記官工會除嚴正抗議邱忠義的違法詭辯外,更呼籲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職務監督權人,立刻對邱忠義啟動自律、評鑑、人審程序,並保障書記官在「#沒有書面,#沒有義務」的安全環境下工作。
1. 如果你是社會科出題老師,你會出怎樣關於這則新聞的時事題?2. 這題應該怎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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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以下列方式出題和建議解答: 題目建議: 「試根據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案件所引發的爭議,分析司法體系中的權責分工問題,並探討此案反映出的制度性問題。」(25分) 建議解答步驟: Step 1: 案件背景說明 - 說明本案因裁定書爭議導致被告逃亡 - 指出審判長邱忠義將責任歸咎於書記官的爭議焦點 Step 2: 法律規範分析 - 引述刑事訴訟法第50、51、52條關於裁判書製作的明確規定 - 說明法官與書記官在裁判書製作過程中的法定職責分工 Step 3: 制度性問題探討 1. 權責劃分不清的問題 - 法官與書記官間的指揮監督關係可能導致權力濫用 - 缺乏有效的權責監督機制 2. 行政慣例與法律規範的衝突 - 分析「略式裁定」等非正式作法的問題 - 討論實務運作與法律規定產生落差的風險 Step 4: 影響與建議 1. 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 - 司法人員互相推諉責任影響司法形象 - 程序正義的重要性被忽視 2. 改革建議 - 建立明確的行政責任制度 - 強化司法人員的權益保障 - 落實法定程序的遵守 Step 5: 結論 - 本案反映出司法體系中的結構性問題 - 強調維護司法程序正義與保障司法人員權益的重要性 評分重點: 1. 是否能清楚說明案件爭議重點 (5分) 2. 法律規範的理解與分析是否正確 (5分) 3. 制度性問題分析的深度與廣度 (8分) 4. 改革建議的可行性與完整性 (5分) 5. 論述邏輯性與完整性 (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