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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剛剛在米特上面看到一篇文章是關於學生座博愛座的 其中原po有提到之前國中因為這樣差點被學校用“妨害校譽”來記過 對此我突然覺得妨礙校譽是一個超級不合理的規定 就法理上來看這種條文違反了明確性原則 再者,為什麼學生因為穿校服座博愛座被投訴學校就可以因此斷定學生妨害校譽? 在此我想問問、蒐集大家的想法或是可以在下面留言區討論 (歐對,這篇文是在極度想睡的情況下打的,如果敘述有哪裡不清楚的再留言跟我說一下,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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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博愛座啦,一堆倚老賣老,一堆人把博愛座當特權,博愛座明明是給需要的人,不是只是你有這個特權你就一定要坐上去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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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愛坐本來就是給需要的人 說不定那個學生那時候不舒服 或是當時沒有人要坐啊
剛剛在米特上面看到一篇文章是關於學生座博愛座的 其中原po有提到之前國中因為這樣差點被學校用“妨害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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