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2104/202104232039722.html?fbclid=IwAR2aCs2Mtr6S5Ag956VyfHoOAc-_K0VBLaMbu97gGfKatj0g8RJtklJh9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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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詹姓女子日前在臉書發文控訴,自己在昨(22)日走在桃園中壢火車站附近,被警察以「神情緊張」的理由盤查要求出示證件,女子不服反問員警為何要盤查自己,雙方爆發肢體衝突,事後員警依「妨礙公務」為由將女子上銬帶回派出所,讓詹女發文痛批警方執法過當。對此,中壢警分局也回應指出,詹女拒絕員警盤查,甚至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多次勸導無效才將她逮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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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突遭員警盤查 她拒回答問題遭上銬送辦
詹姓女子發文控訴並貼出影片,22日早上自己走在中壢火車站附近,突然被一名員警盤查,員警詢問她「我沒看過你,你是誰?從哪裡來?你要幹嘛?有沒有帶證件?」詹女認為自己沒有必須回答的理由,於是拒絕回答員警所問的私人問題,並向對方說,可以和自己一起到工作場所,就可得知自己的身分。詹女指出,員警不願意和自己前往工作場所,持續限制自己的行動、詢問重複的問題,雙方更爆發衝突,最後詹女被警方壓制在地、強制上銬,警方依「妨礙公務」將她送往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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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情緊張」能當盤查理由?她怒控警執法過當
詹女指控,被送進派出所後,「員警們對待自己的語氣不屑、態度惡劣、言語滿是羞辱與鄙視」,連自己想要喝水,員警也不耐煩的說「我怎麼知道你那瓶子裡裝的是什麼?我很忙,快一點好嗎?」詹女遭拘留許久,最終被移送地檢署,直至晚上6點多才離開。事後她也說,朋友問起為何會被員警盤查,她才想起被盤查的理由可能是「神色看起來很緊張,警察本來就可以盤查自己,因為自己走在大馬路上」,讓她無奈的說「原來神情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分的理由,台灣是警察國家嗎?這位員警的執法,有符合比例原則嗎?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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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詹女以言詞辱罵員警 勸導無效才送辦
對此,中壢警分局回應指出,本案詹女所行經之路段為治安要點區,警員巡邏經過的時候會提高警覺,經調閱密錄器影像後,認為員警執勤態度並無不妥,值勤員警以委婉態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詹女身分,但詹女不配合,並以「很蠢」等詞辱罵執勤員警,經多次勸導無效,依妨害公務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中壢警分局也說,本案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分局內部會策進,以更委婉的方式,有效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鄉親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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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以來都恨透了胡亂執法的警察,尤其警察通常不會有責任,因此,我在想如果對不知法而違法亂開單,亂盤查的警察有獨立機關可以裁以行政罰鍰,能否解決一些垃圾警察次來
「很蠢ㄟ」
就是羞辱的話
那中壢分局也太玻璃心
不要等火燒到中壢分局頭上了都還做說大話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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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很蠢ㄟ 要警察不要隨便亂盤查 等到有人神色緊張 沒被盤查結果是去火車站放炸彈的時候 又要怪警察不做事嗎 怎麼做都有錯欸¯\_(ツ)_/¯
匿名
覺得心累
引用法條都寫出來了
還說經驗法則>法律規範
另外
如果覺得法律不妥
也不會是警察的問題
警察是執法單位而非立法單位
恩,你自己有引用到其第二項 況且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更早就明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請查好資料
匿名
問題是,當真的遇到這樣的狀況為什麼還是硬要給它撞上去?也沒做什麼呀給他查一下也就幾分鐘的事情,何必自己找罪受?大不了事後再去投訴嘛,反正監視器都有拍到啊
你知道嗎?警察違規執勤會怎樣嗎?答案是:看長官要不要處罰 然而今天中壢分局不是第一次違規壓制民眾了⋯⋯ 你相信他們的長官會理你嗎? 台灣對警察違規執法所要負的責任太輕微ㄌ 況且 民眾本來就有拒絕來路不明的臨檢的權利 未在上級核可的臨檢點盤查,或者有足夠理由懷疑她會發生危害 「我沒見過你」顯然不是足夠理由 這兩個顯然都沒有發生 警察無權盤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