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在現在的時代
人人為了平權而奮戰
人人平等
看似簡單的一句話 卻往往難以實現
今天 我看到了令我最不解的留言
法律
(1)法律是一種社會生活規範。
(2)法律是以公平正義為基礎。
(3)法律是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
(4)法律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
如各位所知
民法是一部規範私人權利與義務的法律
我想請問
在大家看到這個以
“對社會帶來什麼好處”的標準
來判定人權的保護與否的言論
你們有何想法?
19:55補充
我並不反對反同人士
一如人權的觀念
你可以選擇喜歡 也可以選擇討厭
但 我們都不能選擇歧視
假設有個人在我面前說出「我反同」
那麼 我會笑笑著接受和自己不同的意見
但是假設如果有人說了
「愛滋病要進攻全世界」或
「人類要滅亡了」諸如此類的言論
當同性戀被冠上這些莫須有的罪名時
是否還能冷眼旁觀?是否該捍衛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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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我也覺得同性戀或異性戀其實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支持或不支持,但是不管自己喜不喜歡,都沒資格要求別人跟自己一樣,可以不喜歡但是不要批評跟歧視